夫妻双方离婚时,

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小孩,

但真要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

一方却始终拖延。

日前,

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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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男子后悔了……

李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并于2015年6月2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

2020年1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永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未成年小孩由李女士直接抚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与两个小孩,且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

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男子拒绝交付约定赠与孩子的房屋)(1)

离婚协议内容

然而双方离婚后,李先生开始反悔,不愿意将房屋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李女士不得已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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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完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强制执行!

因该房屋按揭贷款未还清,无法直接过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待案涉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清且符合过户条件后,李先生即时协助李女士将房屋过户登记在两个小孩名下。

2022年6月30日,案涉房屋的贷款全部结清,完全符合过户的条件。李女士几次催告,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于是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李先生取得联系并敦促其履行义务,然而,李先生以工作忙和路途遥远为由不予配合。

执行法官随即向李先生释明,如拒不配合过户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于法律的震慑,李先生在法官的指导下,办理了公证委托过户手续,委托第三人将房屋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

9月7日,案涉房屋产权正式变更登记至两个小孩名下。

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经常反悔,拒绝按照协议约定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可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情形,协议就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践约履行。

作者:李剑平

来源: 永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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