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彦德和贺知义走了,带着殖民心态不能施展的一脸失落,忿忿不平地走了。

韦彦德是谁?贺知义是谁?大家可能忘记了。给大家补充一下。

韦彦德,2017年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现任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贺知义,2020年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现任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看到了吧,英国最高法院现任两位高官,一个是现任院长,一个是现任副院长,都在香港法院任职!

香港大法官退休吗(香港已回归二十多年)(1)

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左)和何熙怡,这两人都已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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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贺知义(右),已辞职

来听听韦彦德这家伙是怎么说的!他说,如果再不辞职,就会被全世界视为认同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这是什么心态?你是被香港法院聘用的员工,你是在香港法院工作,你不认同香港政府的管治,难道是反过来吗?这真是扭曲的心态导致错位的行为。

走了就走了,不值得惋惜。走好!不送。对于这件事情,很多人其实都有疑问,香港回归已有24年多,怎么还有外籍法官?尤其是还有英国最高法院的现任院长和副院长,不可以把他们换掉吗?为什么总是换不完?

答案还真的是不可以换掉他们。

一、目前香港到底还有多少外籍法官?

香港的司法机构中,终审法院由于级别最高,外籍法官备受关注。我们就来探究考察一下目前香港到底还有多少外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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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

在韦彦德、贺知义辞职前,终审法院的法官总共20人。其中,首席法官1名、常任法官3名、非常任法官16名。

终审法院20名法官中,外籍法官17名。

首席法官(1名):

张举能首席法官, GBM(中国籍)

常任法官(3名):

李义法官(葡萄牙裔英国籍)

霍兆刚法官(中国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

林文瀚法官(中国籍)

非常任法官(16名):

包致金法官, GBM(巴基斯坦裔英国籍)

陈兆恺法官, GBM(英国国籍)

邓桢(邓国桢)法官, GBM, SBS(英国籍)

司徒敬法官, GBS(澳大利亚籍)

贺辅明勋爵, GBS(英国籍)

纪立信法官, GBS(澳大利亚籍)

廖柏嘉勋爵, GBS(英国籍)

华学佳勋爵, GBS(英国籍,84岁)

郝廉思勋爵(英国籍)

范理申勋爵(英国籍)

甘慕贤法官(澳大利亚籍)

范礼全法官(澳大利亚籍)

麦嘉琳法官(加拿大籍)

岑耀信勋爵(英国籍)

韦彦德(英国籍,已辞职)

贺知义(英国籍,已辞职)

韦彦德和贺知义辞职后,剩下的外籍法官中,有9人已表态认可终审法院的独立性,将继续留任。按照首席法官张举能3月30日的声明,现任14名非常任法官中,有四位是香港籍,有10位是外籍。据此,包致金法官(GBM)、陈兆恺法官( GBM)、邓桢(邓国桢)法官( GBM, SBS)、司徒敬法官(GBS)应该不是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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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张举能3月30日声明

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法官。外籍法官多被任命为非常任法官,而非常任法官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行政长官可以根据首席法官的建议延续非常任法官的任期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续期为3年。

非常任法官一旦被任命,除了主动辞职、到了退休年龄、生活不能自理、死亡、行为不检等情况外,不可被免职。平常的实际操作是,只有“行为不检”这一项才按法律程序由行政长官予以免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籍法官平时只要注意避免出现“行为不检”,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所以,我们经常见到非常高龄的外籍法官。现年88岁的贺辅明(英国籍)是现时香港特区海外非常任法官中资历最长的一位,从1998年至今已连续担任24年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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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辅明,已连续担任24年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二、香港的外籍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这要从182年前的鸦片战争说起。香港在清朝实行的是《大清律例》和宗法制度,英国殖民主义者一占领香港,就发现,这跟英国的法制体系格格不入。于是,英国殖民主义者宣布,除个别情况外,所有英国现行法律适用于香港。

为了达到长期控制香港的目的,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英国都无心培养本地法律人才,直接从英国本土输入大量律师和法官。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香港回归谈判前夕。

1969年,香港大学才开始办法律专业。但是其培养对象依旧以英国籍为主,不过也有少数香港人得以有机会学习法律专业。首届学生于1972年毕业。在整个70年代,有16位华人成为香港法官或裁判官,当然英国籍法官的数量仍然占据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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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

也就是说,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香港的法官全部是英国人。这造成香港长达一百多年的本土法律人才处于真空状态。

现在,香港回归已经二十多年,级别越高的法院,外籍法官越多;越靠近基层,法官本土化越彻底。

从法律专业毕业,到成为律师,到成为法官,到成为终审法院的法官,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学习和磨炼。而香港的大学创办法律专业的时间是1969年,当时的招生对象主要还是英国籍和英联邦籍。真正全面招收本土学生,是在1997年回归之后。

从终审法院法官的年龄可以看得出来,终审法院法官年龄最小的是首席法官张举能,1961年生,香港首次创办法律专业是1969年。随着培养的本土法律人才逐渐增多,基层法院的本土法官的比例在提高,所以越靠近基层,法官本土化越彻底。本土毕业的法律人才还无法满足终审法院对法官的法律素养的高要求。级别越高的法院,对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的要求越高,所以外籍法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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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三、香港回归后,为什么不可以从内地引入法律人才,以换掉外籍法官?

这就涉及到香港和内地法律制度的差异。

香港实行海洋法系(判例法)。海洋法系的共同特点是,仅仅把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写成明确的条文,大部分是没有条文的。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时,大多数时候没有明确条文可以参照。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10年前,一位年迈的父亲多年来被儿子殴打、辱骂,忍无可忍举起菜刀杀死了他那不孝之子。这件事情获得117人联名请愿,希望他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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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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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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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案例

按照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判刑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判三年,最高判死刑。最后,法官按照最低标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但是,在香港,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因为海洋法系(判例法),没有明确条文可供法官参考。那如何判呢?这就是海洋系法官的三招式。

1、已经明确写成条文的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就按条文判。

2、大部分没有对应的条文,法官就找找找,找以前有没有类似的案件。终于——发现几年前有一个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杀人者被判无罪,那我——也判他无罪。

3、既没有条文,也没有现成的判例,如何判刑,完全取决于法官自己对案件、对法律的理解。如果法官认为他无罪,那么他就无罪;如果法官认为他有罪,那么他就有罪。

当然,法官也可以不参考以前的判例,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给杀人者定罪或不定罪,这样就形成一个新的“判例”。这相当于个人通过一己之力创造新法律,却没有经过三分之二多数或者过半数的投票表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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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简单的说,在内地,法官判决都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该判10年以下绝不会判10年以上,该判10年以上绝不会判10年以下。而香港,是用以前法官的判例和法官本人对法律的理解来做出判决。本来该判10年以上,法官可能判无罪释放。前几年香港暴乱,警察抓人,法官放人,就是这个原因。

在我们看来,海洋系法律(判例法)缺点很大,但是优点也很明显,它的优点就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对新型犯罪的处理上,优势非常大。

比如,国内考北大清华之难,难于上青天。于是就有人跑到外国去生孩子。只要孩子出生在这个国家,就自动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外籍学生考北大的难度比国内考生低很多。一段时间盛传“十年苦读不如一纸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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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华侨事件:十年苦读不如一纸国籍

对于假华侨考北大,内地的大陆法系(成文法)是很难用法律阻止的,疲于应对。即使法官知道他是利用假华侨的身份钻空子,法官拿他也没办法。这时,香港海洋法系(判例法)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因为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进行惩罚。

近几十年来,香港本地立法机关根据香港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律,即条例和附属立法。目前,香港已有条例640多章,附属立法1160多项。这些成文法律被编入36卷《香港法例》。

法官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其专业知识体系是经过不断学习和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尤其是海洋法系(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也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创造判例,所以对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非常高。

由此可见,经过百余年的不断发展、完善,香港法律已经十分完备,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由于内地和香港的法官知识体系的巨大差异,香港回归后,无法从内地引入法律人才。

四、为什么当初香港回归谈判时不彻底换掉外籍法官?

香港回归谈判时,换掉外籍法官的问题不是没有考虑到。早在1992年初,就开始审查香港原有法律,审查非常细致,一章一章一条一条地审查香港所有法律,包括其中的名称、词句都没有放过。

当时我们内地的法制正在追求不断改进、完善,很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层面,内地没有适合香港海洋法系的法官,而香港的法制教育起步时间不长,也没有非常好的法官。现实情况决定了不可能换掉外籍法官。

随着离回归的日子越来越近,海外资本和外籍人才对法治环境的不稳定预期日益加重。1997年香港回归前夕,大批外资撤离香港,甚至许多杰出港人也移民海外。当然后来他们发现自己错了。

启动香港回归谈判的时期,内地的改革开放刚刚起步,香港对内地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香港可以联系西方发达国家,那时候我们把香港看做是一个对外“窗口”,国家特别需要这样一个“窗口”。并且判断,香港将长期成为中国面对西方世界的“窗口”。允许香港从全世界普通法适用地区聘请法官,有利于“窗口”继续发挥作用。后来的事实证明,香港的“窗口”作用一直持续到现在仍在发挥作用。

香港是中国的,但同时香港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律师、法官、警察、医生、外佣、建筑工人……外籍人才活跃在香港的各行各业。在这里,肤色、国籍、语言,都不重要,只有专业二字最重要。正是这种尊重专业的法治环境,让香港在全球的竞争力始终居于世界前列。

回到香港的司法制度,从现实角度而言,香港沿用过去的普通法制度,就需要精通普通法的专业人才。于是,从世界上其他普通房适用地区聘用法官就是顺理成章的选择。

为了让香港的外资和外籍人才,保持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同时也为了体现“一国两制”的决心,中央决定保留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包括外籍法官制度。并在随后不久,将其写入《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二条。条文甚至细致到规定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能低于原来的标准。另外,外籍警察制度也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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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就是指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等国家,他们属于海洋法系,也就是判例法。从国外聘过来的法官,当然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国家的判例来审判香港的案件。

几年后,新加坡、迪拜也效仿香港,建立外籍法官制度,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保留外籍法官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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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虽然保留了外籍法官制度,但是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籍,不能是外国籍;所有法官,包括外籍法官必须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1、根据《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2、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官无论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都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五、香港回归已经二十多年,为什么仍在向国外引进外籍法官?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终审法院第一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决定引入非常任制法官制度。香港回归不久,李国能法官在会见英国法官艾伟仪勋爵时表示,香港特区仍沿用普通法,有需要时会继续邀请有关人士出任非常任法官。艾伟仪勋爵随后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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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第一任首席法官李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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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第一任首席法官李国能

香港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引进外籍法官有个好处,能够丰富香港的判例,彰显香港的司法独立,使香港法院的判决获得国际认同,促使海外法院援引香港案例,有助于维持外资和外籍人才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我们从2021年香港的外资和外籍人才之数量庞大,可以感受到这一制度对外资和外籍人才的巨大吸引力。

2021年,香港回归第24个年头,外资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处数目904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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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处数目

2021年,香港人口约有741万人口,其中非中国籍59万,占比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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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口组成(按国籍)

2021年,香港5岁及以上人口中,以英语为惯用交谈语言的人口有33万,其他语言有15万,占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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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口组成(按语言)

说了这么多,对于香港的外籍法官,很多人可能还是在纠结,到底可不可以换掉?到底需不需要换掉?不要纠结了,从法律制定层面,换掉外籍法官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政权在我们手中,《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我们的手中!但是不需要换掉,不可以换掉。

《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第八条订明普通法制度会予以保留。这是香特的优势和有利条件。这些外籍法官参与终审法院审判,证明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持外界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也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国际商业机构亦认为这是他们继续在港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段时间,外籍法官闹得如此沸沸扬扬,尤其是英国经常拿外籍法官相威胁。但是,《基本法》第二条、第八条,国家立法机关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后来出台香港国安法,连审理国安类案件,都没有规定必须是中国籍。国家一直强调香港国安法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制度的畅顺运作,包括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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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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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国家坚持“一国两制”和坚持香港司法独立的决心,国家依然认可外籍法官对香港的重要作用,不会因噎废食。

香港回归都二十多年了,为什么还有英国法官?英国法官何时才能换完?为什么不可以换掉?我想以上五点已经回答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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