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我们先引出一个案例,以此来分析和总结下赶工费的计算问题,可能案例所在的地区与你是在不同地区,但处理问题的方法是一样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商)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造价估算方法与技巧(三十年造价老师傅教你赶工费应该如何计算)(1)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计划于201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2018年12月11日开工,201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

审计方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过程中在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

2、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

3、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

基本概念

我们先看下几个基本的概念,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了调整,如将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为此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也颁发了扬建价(2009)63号文件,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下表计取赶工措施费:

造价估算方法与技巧(三十年造价老师傅教你赶工费应该如何计算)(2)

案例分析

我们回过头看下本案例:

承包商认为:原合同工期为293天,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实际施工工期为258天,按照江苏2000定额工期10000㎡以内现浇框架结构(定额编号1-9、1-153),为±0.00以上的320天 ±0.00以下的60天乘以调减系数0.95=377天。即实际工期占定额工期比例为 258/377=0.684,依据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施工工期除以定额工期为0.687,在 0.65≤δ<0点7范围,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2.5%计取。

造价估算方法与技巧(三十年造价老师傅教你赶工费应该如何计算)(3)

审计方认为

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比例基数应为合同工期,签订的合同价对应的合同工期为293天,合同价已包含定额工期377天与合同工期293天的赶工措施费用。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为293/377=0.777,依据扬建价(2009)63号文精神, 在 0.7≤δ<0点8 范围,对应的赶工措施费为2.0%。现实际施工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为2.5%。

经分析可知,该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有所提前,导致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处于不同档次, 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赶工所增加的措施费计取的。即应按实际赶工措施费费率与合同包含的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差额即2.5%-2%=0.5%计取赶工措施费。

赶工费计算问题小结

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先看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是否存在提前的情况 , 如提前计算出相应比例查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后再看实际施工工期是否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如提前则计算出实际施工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得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

如果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和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在同一档次,则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不在同一档次则按差率计取赶工措施费。

各地的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其方法和思路是相通的,首先我们需要先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再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该费用如何计取。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水电费扣除问题

接下来看下本案例中的水电费的扣除问题,此案例中的生活水电费扣除,因未挂表,承包商所使用的水电费均已由业主垫付,结算需扣除。

承包商认为应按定额中水电费扣除。而定额中只有施工用电、用水。而经咨询得知,承包商的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均在工地现场。这部分的水电费如何扣除。

有关水电费的扣除这一问题的讲解,在一间房网校“造价商务经理实训课程”中已有讲解,这里就不再进行阐述。

造价估算方法与技巧(三十年造价老师傅教你赶工费应该如何计算)(4)

变更签证的措施费问题

再看下本案例中的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问题,变更签证措施项目费中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承包方要求应按原合同中相应的费率计入。这方面的问题在此前课程内容中也同样有讲解。这需要分2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处理:

1、投标合同价未让利: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等费用应按固定总价精神包干使用,一般是不作调整的,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应按照苏建定(2004)290 号文件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作为承包人报价时的包干费用不作调整。

2、投标合同价让利:因工程变更签证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费及其它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核定的计取外,其它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以费率计取的。应按原投标书中相应费率,计取出相应的措施费用。因本工程未让利,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即临时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按包干费使用,不作调整。

案例启示

1、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对涉及到工期、质量、付款等实质性条款内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需统筹考虑,进行仔细推敲,防止实际情况操作的难度,避免矛盾、扯皮现象的发生。

2、施工合同应遵照招标文件精神,订得越细越好,尤其在易扯皮、纠纷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述:

(1)合同方式应避免固定价模糊方式,需明确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或成本加酬金;

(2)工期提前、延误相应奖惩;

(3)质量等级奖罚(注意实际的可操作性);

(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5)变更签证流程及其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

(6)工程付款条件、方式。

一份公正、公平、细致完善的施工合同既便于业主管理、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扯皮现象的发生,还可以让承包商明晰地按合同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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