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的变革实质上动摇了秦制的根基,一方面触及了商鞅变法后秦法塑造的伦理逻辑的根基;另一方面,则动摇了秦法对社会塑形的几个核心支柱。

所谓秦法伦理,归结起来就是上文中的几个字:

严家无悍虏。

通俗地说,就是棍棒出孝子,重刑威吓则民不敢违法。

王莽篡国遭失败西逃隐居海心山(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1)

不过这都是表面的说法,只是秦制人力资源生产线的遮羞布罢了,秦制依赖法令以“公正”的面目出现,甚至被今天的一些“大秦帝国粉”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与儒家的“差等秩序”对立,殊不知大错特错。

仅从上文中关于“连坐制度”的辩论可知,秦制的对立面实际上是“是非”问题,即“有罪与无罪”的区分,按照汉文帝的认识,“法者,治之正也”,那么,“法”最基础的功能就是“是非”的准绳。

而坚持“秦制”的官吏们,却告知了我们,“法”的作用在于“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老百姓愚昧,不知道好赖,不懂是非,所以用“法”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干,而光告诉还不行,怕他们不长记性,还要用“连坐”重法让他对法产生恐惧。

注意,无论是汉文帝时候的官员,还是汉武帝时代的御史,他们在讨论“法”的问题的时候,其实都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民众的“社会智力”只停留在“儿”的层面,无论是慈母多败儿,还是严家无悍虏,还是御史们打的比方(此处未引),什么怕火烧手,怕刀戳手,都是将民众理解为“婴儿期”的智商,简言之,“不知好歹”。

《商君书》里面的统治术要诀,三解就不重复了,其实从头到尾都是把正常人约束到“婴儿期”的“智力”,然后再用“利出一孔”引导民力到国家所需要的方向。

秦法与刑徒强制劳动基础上的国营经济的结合,完成了第一步,军功授爵体制下的授田制和秦法动员体系的结合,完成了第二步。

王莽篡国遭失败西逃隐居海心山(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2)

通俗地解释,就是第一步通过全面的人身管制和重刑恐吓,完成人口的资源化,顺从者主动进入第二步,不顺从者则沦为刑徒或者官奴婢,进入强制劳动体系,被动地资源化,进入第二步。

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实际上是一个开始,即将刑徒的最大人力补充来源截断,开始刨刑徒经济的根儿。

在上文中,三解分别引用了《汉书》和《史记》对于“除收孥相坐律”的记录,详略明显不同,班固这个引用狂人,只在《刑法志》中谈了谈“新垣平案”,并感慨了“过刑谬论”,可见远不如司马迁重视这一变革的意义。

之所以如此,正因为司马迁身处新旧制度交替的时代,在思想信条上,也经历着贤良文学和御史们的争论的“阵痛”,而到了班固的时代,儒家信条已经压倒了旧的文法吏逻辑,成为整个帝国的主宰。

在班固的眼中,这个手笔,可能还不如“废除肉刑”对于刑法的影响深远,因为在他所处的西汉末年、东汉初年,朝野争论最盛的反倒是“是不是刑罚太轻,导致了犯法者太多?”所以,他观察和评论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刑罚本身。

而在当时人,尤其是即将主掌国柄的汉景帝眼中,这是无比的大事,所以,在《史记·孝文本纪》文末记录的为文帝建庙的诏书中,汉景帝言道:

王莽篡国遭失败西逃隐居海心山(汉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3)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罪人不帑,不诛无罪。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朕既不敏,不能识。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

拆分一下这段回顾父皇伟业的文字:

1,通关梁。除关,不用传,允许汉郡、诸侯国往来流动。行于汉文帝十二年;2,除诽谤。诽谤之罪,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不因言治罪。行于汉文帝二年;3,去肉刑。孟康注释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即三种伤害身体的刑罚被废,同时,还对刑徒规定了刑期。行于汉文帝十三年。4,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育群生。除去各种赏赐里民之外,“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行于汉文帝元年。5,减嗜欲,不受献,不私其利也。不受“献费”,行于汉文帝元年,而减嗜欲、行节俭则贯穿他的一生。6,罪人不帑,不诛无罪。这说的就是“除收孥相坐律”,不杀无罪之人,行于汉文帝元年。7,除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除刑,《汉书·景帝纪》的同一诏书中写作“除宫刑”,也就是废除“阉割”的刑罚,时间不详;出美人,即“出孝惠皇帝后宫美人,令得嫁”,行于汉文帝十二年。

这一段的句式,前面是政策,后面是结果、意义,当然,谈的都是人君的道德价值,但是一样将“罪人不帑”放置在了七大功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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