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鹦鹉案”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电商平台仍拒绝合规鹦鹉上架销售,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费氏鹦鹉与牡丹鹦鹉的区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费氏鹦鹉与牡丹鹦鹉的区别(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何时上线)

费氏鹦鹉与牡丹鹦鹉的区别

“南昌鹦鹉案”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电商平台仍拒绝合规鹦鹉上架销售

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何时上线?

11月30日,南昌闵氏夫妇因出售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获刑案尘埃落定,闵氏夫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12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发函明确表示,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制品,属于允许销售的野生动物种类。

自此,有关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可以合法出售,司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都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即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可以出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仍然拒绝此类合规鹦鹉上架销售。

事件

店主卖费氏牡丹鹦鹉被捕

养殖户受影响损失惨重

2020年9月,在江西南昌开花鸟鱼虫店的闵氏夫妇被森林公安带走,原因是店内有77只费氏牡丹鹦鹉用于出售。闵氏夫妇的家人说,这些鹦鹉是夫妻俩于案发一周前从鸟商手中进的货,当时并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月16日,闵氏夫妇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批捕。据媒体报道,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闵氏夫妇可能面临十年刑期。该案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闵氏夫妇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是人工繁育的,而且繁育数量较大,是否能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2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就在该案悬而未决的时候,河南商丘养殖基地里养殖着70余只涉案鹦鹉的商户也被警方带走,后被取保候审。鸟商们自此不敢再进货费氏牡丹鹦鹉,很多养殖户以3元一对的价格甩卖也没有人要。鹦鹉卖不掉,养殖户损失惨重,有些鹦鹉被饿死,还有些被放飞后死在野外。

有养殖户介绍,早在八十年代末,就有河南商丘的村民到北京引进了费氏牡丹鹦鹉来繁育养殖,现在已经传到第二代、第三代。

据统计,商丘当时共有837户养殖户,存栏育种小型观赏鹦鹉122万只,其中大多数是费氏牡丹鹦鹉,出栏量占全国总数的九成。

定性

曾处于司法领域的模糊地带

国家林草局发函明确可以销售

费氏牡丹鹦鹉原产自非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费氏牡丹鹦鹉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中国香港引进后,经过30多年的人工养殖培育,已经有庞大的人工养殖种群,成为很多人家庭中的观赏鸟类。

2003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其中明确费氏牡丹鹦鹉等小型观赏鹦鹉的训养繁殖和买卖有法律依据,该通知也促进了商丘当地鹦鹉养殖的发展。

不过,原国家林业局于2012年废止了上述通知,这导致费氏牡丹鹦鹉“白转黑”,从商业性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回到了濒危野生动物物种。而2017年1月1日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以上这些文件的出台,让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的定性处于司法领域的模糊地带。

“鹦鹉案”导致鹦鹉滞销,商丘800多养殖户经济和生活受损,当地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到养殖户家中调研,并将问题上报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部门。

为解决现实问题,国家林业草原局于2021年4月2日向河南省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函件中明确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的人工繁育活动应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对确系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

问题

网店上架费氏牡丹鹦鹉被拒

直播提及此鹦鹉后被禁封

有了国家林草局的函件后,商丘养殖户抓紧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还给每只鹦鹉都戴上了脚环,上面有国家林草局专用标识,有了脚环就证明该鹦鹉是合法的可以销售的人工繁育鹦鹉。

函件下发后半年多以来,养殖户们的经营工作开始逐渐正常,鸟商鸟贩们也敢于从他们手中进货了。然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在网络上的销售却遇到了阻碍。

据商丘养殖户们介绍,他们平时的销售主要是两个渠道——批发靠鸟商鸟贩,零售靠网络。自从“鹦鹉案”发生后,网络上的零售渠道便被封了。虽然国家林草局4月份下发了函件,但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站上仍旧无法上架费氏牡丹鹦鹉。

不仅网上店铺上无法上架,他们在电商平台直播的时候,标题也不能打上“费氏牡丹鹦鹉”,甚至口中提到“费氏牡丹鹦鹉”或者“费氏牡丹”这几个字,直播就会马上被封禁。在这个过程中,有养殖户的直播被封禁了多次,有的网店被封了半年无法打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淘宝网上搜索“费氏牡丹鹦鹉”,页面显示有“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禁止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字样。

“我们不明白,线下和线上有何不同?”养殖户们一头雾水,开始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希望能够介入解决。

追踪

国家林草局致函网监司说明新规

淘宝等网络平台仍无法上架

有养殖户担心,该文件是国家林草局下发给河南省林草局的,是不是意味着这个文件只在河南省生效,在全国其他地方不管用呢?

正在等待解决方案的时候,江西“南昌鹦鹉案”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这让养殖户们精神为之一振。随后不久,他们拿到了国家林草局发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的函件。

该函件下发于2021年12月2日,函件中第二项“目前允许销售的野生动物种类”中写道: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附具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作出的相应批准文书,或者属于专用标识范围的加载专用标识,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制品详见附件2。

在该函的附件2中,明确列出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制品”,而在相关依据一栏,注明的就是2021年4月国家林草局下发的文件。

“这是国家林草局发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的函件,是在全国通用的。”养殖户们高兴地拿着费氏牡丹鹦鹉的图片再次尝试上传网店,但仍旧无法上架。

北青报记者对此咨询了淘宝网的商家客服,客服表示牡丹鹦鹉可以上架,但费氏牡丹鹦鹉不能上架,因为是国家保护动物。

北青报记者向淘宝商家客服告知了国家林草局所发文件内容,客服表示会将该问题上报,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士解答。

12月11日,记者收到淘宝网的答复是:经反馈业务部门,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动物,目前不允许在淘宝网上出售,即使您在当地有证件繁育出售,目前也不支持在淘宝网上销售,您的出售需要接受线下监管。(记者张子渊)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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