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详细情节没有办法判断啊单方面的陈述得不出结论,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你对校园霸凌的看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你对校园霸凌的看法
没有详细情节没有办法判断啊。单方面的陈述得不出结论。
如果说定义校园霸凌,我觉得应该把校园霸凌,校园欺凌划分到一个大类,校园暴力划分到另一个单独的分类,这样划分比较直观。
校园霸凌和校园欺凌,其实很好分辨,当事的两方主体或事件的主要个体,都是在校成员,且因为某种原因,使加害主体(霸凌一方),单方面对被害主体(被霸凌一方)施加语言,肢体,精神等暴力损害行为,应该归属于校园欺凌或校园霸凌行为。被害者无法或很难组织进行与之相匹配的防御或还击的暴力行为,都归属于这一行为。
校园暴力。校园暴力这个概念提出的时间已经太早了,我记得我在上小学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这个概念了吧,那应该是在零几年的时候。校园暴力的定性其实在很大意义上纵容了校园霸凌和校园欺凌的频繁发生,因为校园暴力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只要是在学校,学生为主体,发生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归属于校园暴力行为,本来在上面的几代人心里,小孩子就是善良淳朴的,不会做什么坏良心的事,再加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推行,使得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无法得到相匹配的惩戒,这就使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所以,校园暴力只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就像你说一个人,说校园暴力相当于你说了他犯了错,说校园霸凌相当于你说他犯了罪,当然,说犯罪的人是犯错的人,没有问题,所以说校园霸凌是校园暴力也没有错,但问题是校园暴力这个概念出现的时候,它定义的都是些单纯的暴力行为,根本就无法让人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们看看校园暴力发生后的几方主体。
被害者。被害者处于弱势一方,他们上诉无门,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害者只能求助于校方期以解决问题。
加害者。加害者在法律层面不会得到任何有效的强制措施,也就是犯了大错只加之小惩。所以加害者属于占便宜的那一方,所以他们的原则一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老师。老师本来应该是校园暴力发生后的第一发现者和第一调停处理者,但他们很少有重视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的班里发生这种行为,如果传出去,自己还有可能受领导的批评和斥责,所以这个时候,老师其实是非常厌烦这种事情发生的。这个时候就有意思了,我们来看,老师本来应该对施暴者深恶痛绝,可怜被害者并加以保护对吧,但你联系前面加害者和被害者两者的态度,就会发现没那么简单。加害者虽然是事件的挑起者,但事后,他们处于一个以大局为重,积极调停的态度,而受害者则是为了讨回公道,向老师这一方提要求的一方,所以老师就自然而然的会觉得,施暴者是跟自己一样想解决问题的,而被害者是无理取闹,贪婪无耻的。心态一出,很简单的,老师肯定是偏向那个能解决问题的一方,偏袒一下,草草了事,因为这样老师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而被害者,很少能得到真正的公道。
学校。学校同样是应该对施暴者深恶痛绝的,但一样,事情闹大了,学校头上还有教育局在,学校领导同样会受到斥责。所以,学校会阻断被害者一方几乎所有的有效申诉方式,把这件事情压下来,以求自保。
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就真的是申诉无门了。本来就是弱势,又没有了支持,他们只能唯唯诺诺,为了孩子能继续留在学校,忍辱偷生。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施暴者的暴力不会停止,受害者的损害越来越大,直到火山爆发的前一刻,除了受害者以外的所有人,都不会有损失。而这个火山,绝大多数情况下会一直哑下去,一辈子都不会喷发。
这就是现在的校园。突然想引用大刘在黑暗森林里的一句话:黑啊,真T~D的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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