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今天是属于你们的节日——“六一国际儿童节”,你们知道这个节日的来历吗?

六一国际儿童节简介(六一国际儿童节)(1)

- 六一国际儿童节 -

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为了悼念在二战中发生的捷克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决定将每年的6月1日定为国际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

我国在1931年也曾规定每年的4月4日为中国的儿童节,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出通令,废除旧的儿童节,将我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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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仅是你们的节日,还是你们的两位好朋友的一周岁“生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她们是为更好地保护你们而生的,重新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未保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前面我们提到,儿童节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儿童权利的,那么下面就和检察官一起来看看《未保法》和《预防犯罪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哪些权利呢?

第一,免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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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附属品”,父母不能以爱为名动辄打骂未成年人。《未保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62条还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曾有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第二,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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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成长发展的重要途径。《未保法》第16、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放任或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第28、83条规定,学校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违规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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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隐私需要特殊保护,体现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未保法》第4条规定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一般原则;第63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还在第49、72、110条强调,新闻媒体、信息处理者、司法机关在工作中都应当注意保护未成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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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也是独立的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未保法》第19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同时第22、24条还特别强调,在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和离婚处理未成年子女事宜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五,“失足未成年人”应受特殊处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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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第113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犯罪法》更是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犯罪的自我防范和重新犯罪预防的举措等内容。

同学们,这些权利大家都了解了吗?让我们共同努力,行使好法律赋予你们的这些权利吧!

最后祝同学们,儿童节快乐!

(供稿丨第一检察部 马晓彬、杨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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