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人提到,制裁被执行人的一些措施,非但没有帮助申请人获得执行利益,反而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的能力,是不是得不偿失?更何况,有些被执行人债台高筑,十几个查封措施叠加使用,申请人这辈子没希望能见到执行款了,还查封冻结有什么用?

其实关于这个话题,我也试图解释过,但是后来发现,现实太难了,事实胜于雄辩,低得可怜的执行到位率,使得我说什么高大上的理论都显得矫情。

但我还是要强行再辩解一次。先说一说执行措施的好处。

首先,执行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是很有用的。至少在这些案子里,执行强制措施可以有效确保让申请人获得执行利益。

其次,执行措施分很多种,有些措施还是很有用的。比如查封不动产。在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时候,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这些执行措施直接就可以为申请人保全利益。但是,对于确实没有财产的人,这些措施也就无计可施了。

第三,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一个调查取证的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也是执行案件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只要执行法官肯动手,就是好事情。

第四,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并不只是要立即获得执行款,也是为了预防将来不流失执行款而采取的。尤其是对于收入比较少但却能细水长流的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等措施,也是必要的。

第五,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就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拘留。主要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时候,也能起到缓和申请人情绪的作用。

另外,还有这些年来创新的限制高消费或者被执行人黑名单措施等等,尽管宣传得很热闹,还时不时有案例报道,取得了多少良好的效应。但是谁受益谁知道,不可否认这些措施的作用,不过我的当事人中,目前还没有听说有谁获得了这些措施的恩惠。可见,也不容易。

强制执行需要被执行人的哪些资料(被执行人一穷二白)(1)

其实,问问题的人,主要是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所以,再说一说不利的方面。

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我觉得也要先分个类。有一部分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其实只是暂时没有能力,但他还是有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当然,说实话,大部分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的确是永久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要么是债务太多,要么是年龄偏大,要么是主体资格被注销没有权益继承者,或者其他因素。对这些人,还真的没有什么作用,所有能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只能说是守株待兔了,坐等哪一天他天降横财吧。但是切记,绝对不能不采取执行措施。

对于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些强制措施的确是会限制这些人的履行能力或者限制了他们获得收入的途径,反而是降低了他们履行义务的能力,甚至由于一些执行措施的限制,导致这些人本来可以通过努力偿还义务,但是最终被缚手缚脚,而失去了获得收入的能力和机会,变成了永久性丧失履行能力的人。

比如冻结账户,使得账户使用人无法完成正常交易,从而失去一次次获得收入的机会。再比如查封生产设备,使得被执行人无法正常开展生产,从而失去获得订单达成交易的获利机会。而这些损失,最终也会影响申请人的利益。

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形。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有远见有经验的执行法官,会和申请人协商,进行活查封,或者采取承诺保证书等措施,让被执行人先活过来,去给申请人赚钱。但也不排除有些法官急于结案或者机械办案,一顿死板操作,使得这些还有转机的案子也变成一个僵尸案件(这是我的个人定义,就是指那些只存在于案件管理系统里挂着案号永远也不会最终解决问题的案件,这话是说给审核员的,希望不要因为这个词把我的文章给毙掉)。

所以,对还有希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还需要多斟酌一下。申请人也不要因一时的冲动,给法官压力(这样肯上心办实事的法官不多,遇上了要珍惜),要求这样那样。我有个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为和被执行人产生了冲突,因此动用各种手段,给执行法官强大压力,最终让法官把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全部冻结查封,并成功拘留(疫情期间拘留一个人可不容易),但最后,因为这些执行措施的作用,使得被执行人公开表示,能做的生意也不做了,能收的账务也不收了,天天到法院报道,主动要求被拘留。导致,原本可以在一两年内还清的债务,变得遥遥无期。当然了申请人觉得出了一口气。

虽然说,申请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但毕竟,不管案子到哪一个地步,官司打到哪个层面,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觉得这样两败俱伤的情形,还是应当尽量避免。

强制执行需要被执行人的哪些资料(被执行人一穷二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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