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发过一遍关于清代社会等级的文章, 详解清代社会等级结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由于篇幅的原因,尚有最后的一个等级——贱民未做详细的介绍。这里作为补充。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1)

​历朝历代对于“贱民”的定义

贵贱之分在专制时代的等级体系中,在整个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十分重要。所谓的“贱”,在古代的文献中有两种不同的意义。

“贱”第一种含义是官民关系。《左传》中云“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荀子》中说“别尊卑,异贵贱”等等,都讲得是官民关系。以官为贵,以民为贱,以强调名器之尊。这里所说的贱,都是指普通庶民,所以应该说是广义上的“贱”。

“贱”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在社会上处于特别低下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没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等级。这个不仅仅是相对于官了,即使相对于一般庶民而言,他们的地位都是卑下的。所以这才是绝对意义上的“贱”。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基于这种含义的“贱”。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2)

​历朝历代,什么人属于“贱民”呢?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奴婢的出现由来已久,不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地位看,奴婢都是最底层的。但直至两汉,奴婢一般不称为贱民。宋代时,法律上保留了奴婢与一般百姓有别的各种名目,但这些群体,在法律上也不用“贱民”之称呼。

明代时,良贱成了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贱”主要指奴婢,这与以前截然不同。《大清律例》中,奴婢仍是贱民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又明确地将若干其他人纳入贱民的范围。“贱民”的这个概念被正式法律化了。

清朝法律规定“区其良贱”,就是把社会上的人分为“良”、“贱”两大类。《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所谓的四民,就是隶属于军籍、商籍、灶籍以及民籍的百姓;所谓的贱民,是指“奴仆即倡优隶卒”。据此,清代的贱民首先指的是奴婢。

此外,堕民、丐户、九姓渔户、胥户等,也被归入贱民的范畴,但仅存于局部地区,不是主流。和奴婢、倡优人群较多的还有衙门中隶卒,即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粮差等。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3)

​“贱民”在法律和社会地位上的弱势

清代吏部、礼部、户部、刑部的则例和条例中剥夺了贱民的许多政治权利:

第一表现为法律地位方面的不平等。《大清律例》规定了专门的良贱法。良贱相奸律规定,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人相奸罪一等处刑;良人奸他人婢者减凡人奸罪一等。良贱相殴律规定,奴婢殴良人,依凡人相殴律加一等;良人殴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

不过,就清代的法制来说,贱民中如奴婢也不是可以听人他人随意杀死的。“贱其人不可贱其命”,如果良人殴死或故意杀死他人奴婢,也要处以死刑。

第二是婚姻关系上的不平等。《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奴娶良人为妻杖八十;如果是由主人做主为奴娶良人为妻者,主人有罪。所以在很多的方志和族谱中、家法中经常看到这么一条:“至贫不与贱者为婚”。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4)

第三是表现在入学应试权利方面的不平等。贱民不得进入仕途,故不准参加考试或捐监。《大清会典·礼部》记载:“出身不正,如门子、长随、番役、小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倡优、奴隶、乐户、丐户、胥户、吹手,凡不应应试者混入,从重治罪”。

第四是在服饰方面的不平等。顺治九年定:只许奴仆穿茧绸、毛褐、葛布、梭布、羊皮,不准穿纺丝、绸绢、缎纱、绫罗、各种细毛。此后康熙、乾隆两朝又对贱民的服饰穿戴做出细致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让人们从外表上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是贱民。

总之,清代各种贱民的共同点归结一下有六点:一是与主奴之分;二是不得与良民共居处、同坐同食;三是从事服役劳动;四是不得与良民通婚;五是不得应试、报捐;六是服饰有限制。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5)

​贱民中由于身份的不同,其地位也分不同的层次

就其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进行综合考量,贱民等级大致可以分为四等:

第一,奴婢是清代最典型的贱民。清律有关良贱关系的条文,都是以奴婢为主体的。他们是特定主人的财产,是商品,他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婚配由主人决定,其主仆的名分、等级关系延至妻子后代。倡优的情况和奴婢不完全一样,但颇为类似。因此,奴婢和倡优是贱民中的最低等级。

第二,堕户、丐户、九姓渔户和胥户。他们没有固定的主人,也不被别人任意买卖。他们在不与良民通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生活,总体情况比奴婢好些,在贱民等级中,他们属于比奴婢略高的等级,统称为“堕民”等级。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6)

​第三,佃仆分别隶属大族,他们也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过他们是在规定的条件下为主人服役,服役的项目和时间都是固定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他们主要依靠自己家庭的生产劳动为生,经济上更接近佃户,他们在贱民中的等级较高,统称为“佃仆”等级。

第四,隶卒,包括衙门里的衙役、家人和长随等,他们是奴仆的一种,但他们又是官府的爪牙,与从事劳动的奴仆明显不同。其中相当多的人还经常借势欺压百姓。所以他们在贱民中的地位最为特殊,也是最高的等级,统称为“隶卒”等级。

清代的阶层(清代社会结构中最低等级的群体)(7)

​以上就是清代社会中贱民的大致概念,理清了这个思路,就能很好的理解清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加之前面所介绍的不同等级的状况,便可大致了解清代的社会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