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整理分享民事诉讼法核心法条逐条解读的第二部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待续)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院一审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院一审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院一审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院的自由裁量权)。

关联 《民诉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提示】

1、级别管辖的划分依据是均衡各级法院的职能负担。

2、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中级法院既受理国内案件,也受理涉外案件;但受理重大的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

4、最高法院有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5、除特别程序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以外,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管辖恒定、管辖权异议均可以适用于级别管辖;但是,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不得改变级别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法条解读(杨秀清民事诉讼法核心法条逐条梳理)(1)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原则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联《民诉解释》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提示】1、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2、经常居住地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起诉时居住,并且连续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例外就原告】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联《民诉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管辖确定:

第一、被告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不论时间长短),由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管辖;

第二、第双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以上,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管辖的三种情况:第一、只有一个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几个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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