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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会有余额吗?网上有种说法是当期末有留抵税额的时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有余额,是吗?
解答: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注意啊,我这里用的“专栏”,而不是“三级科目”。另外,也要注意22号文用的也是“专栏”,而不是“明细科目”。
为什么会这样呢?“专栏”与“明细科目”有什么不同吗?
如果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增值税核算的历史。
增值税是在1993年正式在我国全面实施的,当时的会计核算基本上都还处于手工账的时代。在当时,增值税核算是开天辟地第一回,又是手工账的情况下,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当时财政部给出的办法就是采用“多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在传统的“借贷余”三栏式明细账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栏目。我记得非常清楚,当时所有的企业都是到当地财政局去领专门印制的《增值税明细账》账簿,比普通账本长了很多。
在“多栏式明细账”下,每月也结出“本月累计”和“本年累计”金额,并不进行结转。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就从中取数。到了年底的时候,不需要做凭证,只需要在“专栏”之间相互进行相互冲抵,还有余额的栏目再“结转次年”,然后所有“专栏”就平啦。
在手工账的情况下,所有的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都会在“结转次年”后而变平。
所以,在手工帐的情况下,“专栏”仅仅是“明细科目”的组成部分。如果把一个“明细科目”比喻成一个家庭的话,那么那些“专栏”就是其家庭成员。
而到了电脑账时代,手工账的这些办法就不适用了。电脑比不上人脑的聪明,对会计核算认的是科目代码,而没有“专栏代码”之说。所以,我们为了适应电脑账,就把应交增值税的“专栏”变成了“三级明细科目”,并且给它们编上了代码。这样的话,就有点类似于,我们强行把人家一大家子给分家了,从一个大家庭变成了个个独门独户的小家子了,“应交增值税”就是家长,“专栏”就变成了“子女”。
由“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平时按照22号文就只有“贷方”或“借方”的发生额,然后余额就会自动累计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其实又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累计数,除开抵扣了“进项税额”等外,剩下的金额也是要交税的。
由于电脑账不能在账本上直接结转,必须要通过凭证来进行结转,因此对于“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可以在年末关账前,在“三级科目”内相互冲抵结转,其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
有人曾经咨询过财政部会计司:
综上所述,只有当期末存在留抵税额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才会存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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