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4月,陶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李某未能按调解协议归还借款,陶某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后另行起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后另行起诉(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后另行起诉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陶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李某未能按调解协议归还借款,陶某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陶某与李某及李某之子李小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李小某共同向陶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陶某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后李某、李小某未归还借款,陶某起诉要求李某、李小某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起诉。因为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但是,本案的特殊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依法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陶某可以选择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被执行人只能是李某,以原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而李小某不能作为被执行人。陶某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因为和解协议已对原生效判决作出了变更,李某和李小某共同出具了借条,加入了新的当事人李小某,双方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陶某可以李某和李小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现陶某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后经依法审理,法院支持了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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