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日前,一位广东广州的公益律师廖先生称,2019年他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他认为,因道路维修,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华南快速的运营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因此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其返还收取的部分通行费。
对此,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先生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廖先生的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那么快速路不快,通行费究竟要不要交呢?
△快速路不快,通行费还要交吗?
10分钟的车程走了45分钟
律师起诉要求返还部分路桥费
广州华南快速路是一条连接番禺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的重要城市干线。2019年11月8日,广州律师廖建勋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
“如果每天这么拥堵的话,那么快速路就提供不了快速通行的服务,还要收费,这是一个不公平的行为。”廖建勋说。
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且华南快速路在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廖建勋请求判令运营华南快速路的被告华南路桥公司向其返还收取的部分路桥费5元。
△堵车的立交桥(资料图)
“如果在严重拥堵的情况下,快速路不能提供快速的通行服务,就应考虑免费放行。对消费者而言,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益。”廖建勋说,高速公路都会遇到修路情况,必然会导致某些路段拥堵,“修路时间很长,有必要减免通行费。修路同时照常收费,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在庭审现场,被告华南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辩称,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了维修事项,并告知绕行相关方案。廖建勋在明知道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表明和该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勋的诉求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这个地方,原告是完全有条件绕行的。”被告委托代理律师说。
一审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依据
但起诉具有公益性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庭审现场
不过法院同时表示,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为减少同类纠纷,法院建议,华南路桥公司作为公路经营企业,对占道维修情况,在必经该路段前的合理距离前增设提示路牌及具体绕道指引。同时,鼓励华南路桥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者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廖建勋称,仍会继续上诉,但对法官的说理部分表示赞赏。
“法院虽然没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但是肯定了我们提出诉讼是带有公益的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也提到了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去探索如何减免费用这方面的机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廖建勋说:“虽然我不认同判决结果,但对法官认真说理的行为很赞赏。”
法学专家:此次诉讼具有代表性
路桥公司应考虑相关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表示,该律师提起的这场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代表性。
“我个人认为在高速公路由于长期维修导致出现堵塞,而不能够提供通常情况下的高速通行服务时,消费者必然会感到不满。”刘俊海表示,高速公路收费的合理性依据就在于其提供的快速通行服务要优于非高速公路上提供的通行服务。“所以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利益责任相匹配’的公平理念,无论未来二审如何判决,路桥公司都应当进一步把由于施工而导致的通行降速的减免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里面。”
刘俊海教授还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也应当强调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实际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消费者当然也包括乘客、司机,经营者也包括高速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路桥公司。高速服务对应着高速收费,低速服务当然也对应着减免费。”刘俊海说:“消费者的公交易权一定要保护,特别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地位的大企业提供的服务来说,由于单个的消费者缺乏这种一对一的公平博弈的能力,所以我们一定要贯彻对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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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许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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