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律法规里面都会提到一个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是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界定,因此不同地方对该身份的认定并不一样,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文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文件

很多法律法规里面都会提到一个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是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界定,因此不同地方对该身份的认定并不一样。

2021年0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33号(农业水利类301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提案的回复。

农业农村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立法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研究,加快推动立法,为司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就福建省省内来说,只有部分县市有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并没有从省一级进行统一,甚至地级市层面也没有。

2019年6月28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城厢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2018年6月27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2019年龙岩上杭县发布《上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18年5月8日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发布《漳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上述指导意见大致都是一样的,规定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的情形,以及如何认定。

比如: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三)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因为各地的乡村社会形成的习俗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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