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传统观念看来,立遗嘱是老年人群体的需求。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和遗嘱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提前订立遗嘱的重要性,立遗嘱人群呈年轻化趋势,80后、90后甚至00后都开始立起了遗嘱,年轻人立遗嘱的人数逐年增加,且立遗嘱的需求更加的现实具体。

然而,一份法律上认可有效的遗嘱不是随便写写就可以用的,法律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规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的后果——遗产分割适用法定继承。遗产可能无法留给指定的人,遗嘱继承变成了法定继承,导致逝者的遗愿无法实现,与此同时,还可能会引起家庭内部的继承纠纷。

实践中遗嘱无效的案例不在少数……

| 遗嘱无效案例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赵某的父亲是个精神病患者,在他患病期间,曾立了一份遗嘱。经过治疗,他父亲的病情得到好转,和正常人一样了,但没有撤销或变更这份遗嘱。最近,赵某的父亲去世了,赵某认为父亲的遗嘱有效,因为父亲立遗嘱时虽然没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又没有立过其他遗嘱,则证明他认可这份遗嘱,所以应当按该遗嘱执行。赵某的兄弟却说在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即使是他后来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案例源自:找法网 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44189867/jdal/d175809.html)

遗嘱无效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哪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呢?《民法典》第19条、22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0、21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赵某父亲患有精神病,订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存在行为能力受限的重大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呢?.

首先,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其次,遗嘱类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各种遗嘱形式的生效条件在《民法典》中亦做了如下规定:

没有立遗嘱人的遗嘱有效吗(这样立遗嘱竟然无效)(1)

“这么多种订立遗嘱的形式,我该选哪种更安全有效”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还值得选择吗”

“……”

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易产生歧义,也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即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强,仍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综上,遗嘱并非儿戏,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建议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和办理。

来源:公证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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