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 黑老大 被公诉曾宪昊(多行不义必自毙之村域)(1)

为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法院连续第七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合计10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一篇

石凤刚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吴炎冰法官

文书名称:石凤刚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 号:(2020)京02刑初4号

法 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吴炎冰

案件类型:刑事

深圳一 黑老大 被公诉曾宪昊(多行不义必自毙之村域)(2)

感言

裁判文书是法官和法院的名片,承载着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各方意见回应、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是合议庭裁判思路的集中展现,同时刑事裁判文书还事关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办成铁案,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一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最低要求。该案系北京市涉及违法犯罪事实最多的一起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及21名被告人、17个罪名、60起违法犯罪事实、侦查卷宗1600余册、涉案金额6亿余元,证据庞杂、诉争意见繁多。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本着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实充分、释法说理透彻、语法规范、文字精炼的目标原则,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力求精益求精,最终形成20余万字的一审判决书,创二中院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字数之最。文书制作中,参照最高院以往判例,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成员个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同时区分犯罪事实与违法事实;分项辩驳事实证据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事实证据问题,因需要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对应,采取“一起事实一分析,一起事实一辩驳”的方式,避免前后衔接不紧密,难以对应。对法律适用问题,统一置后辩驳,集中说理。加强对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论证,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部分及法律适用部分,用了大量篇幅进行论证;全面回应控辩双方的意见,论证有理有据,规范严谨。

专家点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谭劲松

本案系北京市涉及违法犯罪事实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涉及21名被告人、17个罪名、60起违法犯罪事实,庭审时间和裁判文书字数均创北京二中法院刑事审判院史之最。此份判决书,形式规范,结构完整清晰,文字表述简练,说理充分透彻,裁判结果公正适当,文书体例参照了最高法院以往涉黑案件判例,采取了“一起事实一分析,一起事实一辩驳”的方式,将对每起事实质证意见的回应与对全案法律适用意见的综合回应分开,避免前后重复,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参阅案例,案件审理经验被最高法院采纳。

基本案情

石凤刚自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一系列违规方式当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两委会”负责人,逐渐把持了对辛庄村的控制权。此后,石凤刚陆续安插其子石阳及被告人于万、于冠珍、王永胜、冯超等人进入辛庄村“两委会”工作,最终形成了以石凤刚、石阳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于万、张亮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磊、冯超、庞晓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洪阿男、韩金龙、程胜利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人数较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辛庄村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生态环境,严重干扰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在当地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基层政权基础。

深圳一 黑老大 被公诉曾宪昊(多行不义必自毙之村域)(3)

精彩段落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本案以被告人石凤刚、石阳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以上四个特征:(1)关于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较稳定存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组织自2013年至2018年间长期持续存在,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石凤刚、石阳父子通过把持村基层政权,陆续安插多名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会占据重要岗位,逐渐扩张组织势力和影响。石凤刚、石阳父子以家族关系为核心,系该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对整个组织发展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于万、张亮等人接受石凤刚、石阳的领导、管理或指挥,多次积极参与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其中,赵书连、于万、于冠珍、王永胜、张亮直接听命于石凤刚、石阳,多次指挥、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骨干成员。另案处理的洪阿男、韩金龙、程胜利、等人则接受该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本案的犯罪组织成员完全听命于石凤刚、石阳,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2)关于经济特征。以石凤刚、石阳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中石凤刚、石阳等人,利用犯罪组织的影响力,多次通过强迫交易强占村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强揽工程建设;在村内多次敲诈勒索多人财物;通过串通投标,非法获得经济合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村集体财产,索取或收受巨额贿赂;利用协助政府在征地拆迁中负责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责,贪污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案发后,查扣石凤刚、石阳及组织成员大量财物。上述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绝大部分被石家所掌控,一部分被石凤刚、石阳挥霍、享受,购置房产、豪车及大量奢侈品;一部分被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将犯罪所得提供给组织成员使用,或用于奖励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好处,一部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关于行为特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中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均系通过直接暴力或威胁手段针对村民或其他个人实施,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体现出该犯罪组织逞强争霸、欺压百姓、借故生非、打击报复的暴力性特征;多次有组织地通过言语威胁、断水断电、强扣施工设备、围堵企业大门、擅自扣车罚款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等犯罪;组织煽动村民在镇政府采取包围堵塞、拦截车辆、喊口号、冲击办公楼、推搡执法民警、撕扯民警肩章等方式冲击国家机关;无视部队正在进行军事活动,为发泄个人不满,纠集组织成员对执勤战士采取驾车冲撞、言语辱骂、拳打脚踢、当众掌掴等暴力手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等。(4)关于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称霸一方,在辛庄村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基层政权,在政治上形成非法控制,破坏基层党组织建设,严重破坏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破坏基层干部及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村民围堵镇政府,冲击国家机关,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环境;通过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村民产生心理强制和威慑,树立非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犯罪,强占土地、强揽工程,插手高利润经济活动,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深圳一 黑老大 被公诉曾宪昊(多行不义必自毙之村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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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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