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罗马,妇女的社会地位,究竟是怎么样的?

在古代社会,妇女获得财产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嫁妆的获取,即在出嫁时娘家所给予的财产。嫁妆与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重要联系 ,所以我会从嫁妆角度出发,去分析和研究罗马妇女社会地位。

古罗马时代女性地位(古罗马从嫁妆方面)(1)

一 ,嫁妆观念的由来

女儿出嫁,父亲要尽自己的所能,准备一份嫁妆,这是罗马自古以来就有的习俗,也是罗马妇女获得财产、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

在保罗的《论萨宾》中曾指出“嫁资的理由是永恒的:嫁资是根据其永远受丈夫支配的愿望而设置的。”因为其出嫁后脱离父家而永远受丈夫支配,所以父家要给予一定 的嫁妆 。

古罗马人认为,1.嫁妆是对女儿出嫁后,与父家脱离关系的一种补偿。2.嫁妆是对结婚后男方因照顾女儿,所增加的生活负担给予的一定补偿 。3.嫁妆是女方对男方的婚姻赠与,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嫁妆的所有权应转移给丈夫或丈夫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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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嫁妆形式的规范

古罗马妇女的嫁妆来源于三种形式:祖赠嫁妆 、外来嫁妆和约还嫁妆 。

祖赠嫁妆是父亲家族为出嫁女子设定的,共和时期,虽习惯上结婚都设定嫁妆,但法律上并未规定家长有此义务,至奥古斯都时的《朱利娅婚姻法》才作了这样的规定。

外来嫁妆是祖赠嫁妆以外的由妻子本人、生母或其他亲属设定的,这主要是由于无夫 权利婚姻成为罗马帝国的主要婚姻形式,而无夫权婚姻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如果父亲很穷,母亲则富有一些,或者父亲死亡,母亲就有为女儿准备嫁妆的义务。

返还嫁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归丈夫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则必须返还的嫁妆,也就是在帝国时期女方的家长与男方用“要式口约”附加的具有返还条件的嫁妆。

嫁妆的种类在罗吕历来没有规定,能作为财产的东西都可以作为嫁妆,女子的衣服、妆饰品、钱、土地、牲畜及奴隶等都可以。所以嫁妆在管理和返还时产生了许多问题 ,增加了难度。如果嫁妆在交给丈夫时没有估价,一些易损坏和消耗的嫁妆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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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比安的《论萨宾》第34编中,曾做过规定:“通常嫁资物品没有被估价符合丈夫的利益,这使得他避免承担该物所面对的风险。特别是如果获得的嫁资是牲畜,或者是供妻子用的衣服。因为,如果嫁资物品被估价后,妻子将该物品消费掉,丈夫要按估价归还该物品的金额。每当所给付的嫁资物品没有被估价 时,该物品的增减归妻子。如果在未经估价的嫁资田宅上产生了添附物,该添附物属于妻子所有。如果田宅上的东西减少,则属于妻子的损失。”

依罗马习惯,对嫁妆的估价和返还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像买卖那样,对嫁妆估值后,将其所有权移转给丈夫,日后若须返还,仅返还相当的价值,而不是返还原物 。所以,无论嫁妆是货币还是实物,实际上交给丈夫的就等同于货币了。二是估价仅供将来参考之用,交付嫁妆而不转移所有权,婚姻关系解除时须返还原来的实物而非估价。若因丈夫的过失而使实物损坏或消失,则按估价之比例赔偿。

古罗马嫁妆设定的方式有嫁妆让与 、嫁妆约定和嫁妆宣许。嫁妆让与是设定嫁妆的人把嫁妆的所有权全部都转移给男方。转移的方式也有不同:在早期,嫁妆是赠与性质,设定嫁妆的人不存在对嫁妆负责任的问题;后来法律规定,设定人有欺诈行为时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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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嫁妆的估价仅供日后返还原物时参考,由于嫁妆的所有权并未沧桑转移,就不存在负责任的问题。嫁妆约定是罗马共和国后期,“要式口约 ”逐渐在社会上通行,因而在设定嫁妆时也采用这种方式,嫁妆约定时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订立的契约。

设定人以要式口约允诺将来结婚时给予男方一笔财产,结婚后男方有按契 约定请求设定人给付嫁妆的权力。嫁妆宣许是嫁妆设定人在证人面前片面地做出的许诺,需要男方同意接受才有效力这种方古罗马社会嫁妆与妇女设定嫁妆 。

而且法律规定,嫁妆宣许只好限自权女子本人为之,家、债务人和其他亲属均不得宣许嫁妆,这点也与嫁妆约定不同。公元三世纪设定嫁妆不再拘于形式,婚前和婚后设定都可以,设定嫁妆的形式和时间都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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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嫁妆额度的变化

嫁妆是对婚姻的一种赠与,同时也赋予了另一个重要意义“罗马人把嫁妆作为合法妻子的一个标志,”根据罗马法,罗马的婚姻分为“有夫权婚姻”和“ 无夫权婚姻”。在早期的罗马法中,罗马的婚姻制度是“有夫权婚姻”,即女子出嫁后,与母家脱离亲属关系,加入夫方之家族,完全处于夫权之下,无任何权力可言,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的统治,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同丈夫离婚,而丈夫却有权同妻子离婚。

以后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除了“有夫权婚姻”外,又产生“无夫权婚姻”,即不产 生夫权,妻子不受夫权的支配。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罗马共和国晚期 “有夫权婚姻”被“无夫权婚姻” 所取代,到了帝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占据了统治地位,在查士丁尼时代,法律不再承认“有夫权婚姻”,这样此时罗马妇女已独立于其丈夫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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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夫权婚姻”中,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权利,夫若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离妻的 ,则丧失对妻的嫁妆和婚娶赠与的全部权利。在“有夫权婚姻”里,其婚姻是通过“祭祀婚”、“买卖婚” 和“时效婚”三种形式成立。

“祭祀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在这种祭祀中人们使用小 麦面包, 因此人们也称它为“共食婚 ”。此外,为了安排这种礼仪,还要做许多其 他的事情,使用一些特定的程式语言并有十名证人在场。共和国末年, 这种婚姻形 式已名存实亡。公元23年法律规定其所产生的夫权界具有宗教意义,而不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随着基督教的盛行而自行消亡。

“买卖婚 ”:是通过要式买卖。使妇女归顺夫权,它需要至少五名以上的成年罗马市民作为证人,并且有一位司秤参加,买妇女者对其获得夫权。相对无夫权婚姻而言因其形式繁琐渐趋消失。

“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持妻子身份的妇女归顺夫权,实际上,妇女通过一年的 占有而被时效取得,因而她转入丈夫的家庭并且取得女儿的地位,<十二铜表法》规 定:如果某个妇女不愿意以此种方式归顺夫权,她每年离家三夜,以这种方式逐年中断时效。但是,整个这一规则一方面被法律所废除,另一方面在习惯中也被弃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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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罗马观念中妻子是女儿,是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妻子,一方面需要父亲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嫁妆),另一方面在夫家没有任何地位和权力。但是从由妻子维系的两个家族来看,又形成了社会财产转移的问题:嫁妆使财产从父系家族转移到了夫系家族。在共和国早期,财产很少,嫁妆也很少,关于此问题争议不大 ;

后来伴随着罗 马的对外扩张,罗马社会的财富越来越多,女儿出嫁的嫁妆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女儿离婚后,嫁妆又不能返还,父系家族对通过嫁妆发生的财产转移极度不满,这样就有 了婚姻形式的变化以及对嫁妆返还的法律限定,妇女从此开始拥有自己的财产,拥有了财产权,提高了妇女在夫家的地位,也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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