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毒液克星一览表(散化船上这些知识你应该掌握)(1)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 散化船相关证书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简称COF证书)

①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 五年 ,证书应在 每一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 实施年度检验并签署,中间检验可结合年度检验进行。所有装运IBC CODE第17章或BCH CODE第6章所列货物的货物必须持有此证。

②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名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附件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签署)。

③在审批中应该注意到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或过境的货物品种应该在证书所附的物质清单上找到(IBC CODE第17章、第18章z类或BCH CODE第6章所列货物以外的货物除外),否则可认为该船舶不适于该货物运输及装卸作业。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简称NLS证书)

①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五年 。

②证书应在 每一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 实施年度检验并签署。中间检验可结合年度检验进行。

③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名被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证书中列名的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若写不下,另加经签署的附件)

3.船舶稳性仪签发批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的船舶,可以免装稳性仪:

(1)专用船,其装载数量有限,以至所有预期的装载工况均包含在经过批准的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中;

(2)稳性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远程方式进行验证的船舶;

(3)在批准的装载工况范围内进行装载的船舶;

(4)具有经批准的能覆盖所有适用完整稳性与破损稳性要求的极限KG/GM曲线的下列船舶:(a) GC/BCH船舶;或(b) 2016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IBC/IGC船舶及油轮。

所有IBC/IGC船舶的免除情况应记入经前述相关修正案修订的“国际适装证书格式”。GC/BCH船舶的免除情况应记入经前述相关修正案修订的“适装证书格式”。油轮免除情况应记入经前述修正案修订的“IOPP证书和附件格式”。

提醒: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或资料不齐全者,不予许可。

4.抑制剂证书

如装载某货物时,在适装证书附件中关于装载该货物时作了需加入添加剂的要求,或载运那些会放出觉察不到的剧毒蒸气的货物则应按要求加入添加剂。

三、 散化船特有文书

1.有毒液体物质货物记录簿(简称CRB)

(1)船舶进行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及其有关废水作业或发生《MARPOL73/78》第八条和附则Ⅱ第六条所述的排放时,无论是有意或意外的,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2)《货物记录簿》填写应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每一项作业有作业人员签名,每页记录完毕后应由船长签字,并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没有配备船员的船舶以外),用完的货物记录簿必须留船 3年 以上;

(3)由船长签名制作的副本可以作为真实的副本。

提醒:对于记录不规范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1)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卸载的程序。

(2)通过对程序与布置手册的检查,可以对货舱的布置,所装载的货物、该手册应详尽说明船舶设备与布置,装卸货与扫舱程序以及液货舱泵系和扫舱、洗舱情况形成总的影响。

(3)对相关船舶设备的检查以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未进行过未经批准的改动。

    提醒:该手册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3.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即SMPEP)

该计划应包括该船舶所能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

提醒:该计划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四、 部分设施装备要求

1.蒸气探测设备

配备要求:载运有毒和/或易燃货品的船舶,至少应配备 两套 测试该类蒸气的仪器,如果这仪器不能兼测有毒浓度和可燃物质浓度,则分别配备2套仪器;蒸气探测仪器可以是便携式或固定式的。若已装有一套固定式的系统,则至少还应备有一套可携式仪器。 个别货品的蒸气探测要求列在IBC规则第17章表的“K”栏内。

2.透气阀

①在卸货或舱内负压时,真空阀开启而能向舱内补充空气,以免产生过大的真空。

②高速透气阀一般是货舱唯一的透气口,其正确设置和工况完好是船体安全和防火的重要保障。

③压力阀应设置在自动位置,以使舱内气体高速排入大气,防止在货油甲板附近积聚。压力阀试验时,转动顶升轴手柄顶起压力阀组再回到原位,阀组自动落下,反复几次检查阀组的升降灵活度。真空阀试验时,顶压真空阀下的顶升杆多次,检查真空阀上升和下降灵活。驱气盖保持关闭。

 3.人员防护设备

安全设备包含自吸式空气呼吸器、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耐火绳;防爆灯、大平斧。

配备要求:每船根据所适装的货物种类及船舶吨位大小,公约有不同的配备数量要求,具体可从该船的设备安全证书(SE)中获得相关信息。每套设备应允许人员进入充满气体的舱室并能在内工作至少 20分钟 。

五、 注意事项

1.号灯、号型及国旗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货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②危险品信号旗是B字旗,日出而升,日没而降;

③危险品信号灯是一盏红色环照灯,显示于日没、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一切认为应显示的情况。

2.装卸货作业安全措施

①接地:独立液货舱应与船体外板进行电气连接所有装有垫圈的货管接头和软管接头都应进行电气连接。接地线要 接地良好 ,与船舶金属连接。

②船舶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船舶在靠泊或装卸货期间除紧急情况 禁止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及雷达,无线电发射天线应接地 ,如须检修电台的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3.安全操作要求

①当装卸和运载会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或两者兼有的货物时,或这种货物卸载后进行压载时,或在装卸这种货物时,应使货舱盖始终保持关闭。含有任何有危害性的货物,其液货舱盖、空档测量和观察孔、液货舱清洗出入口盖只准许在必要时开启。

②人员不得进入液货舱,这些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除非:该舱室已排除了有毒蒸气,并且不缺乏氧气;或人员穿戴了呼吸器具和其他必要的保护设备,并且整个操作是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下进行的;人员不得进入有易燃危险的处所,有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之下除外。

4.防污染措施

①排水孔:在装卸作业前是否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严,排水孔是否能完全阻止液体外漏,但甲板有积水时应定时排干。

船舶装载有毒有害物质货物,不得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进行作业的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只有在装卸腐蚀性液货或者液化气时,排水孔可以保持畅通,但必需在管汇附近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充足的水源。

②残液接收容器:管汇处应装有固定的集液容器,倘若没有,则应使用可移动的接油盘。装卸作业前在管路连接处应备好残液接收容器。

③应急器材:应急回收泵是否是防爆型的,其出入口的管线是否按要求放置等。 回收桶或吸附材料应放置在主货管的附近。

来源:宁波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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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搜航忘WH 勤运链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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