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李外出办事,然而其车辆正在送修期间,于是小李向好友吴某借用车辆。然而就在小李办完事,准备倒车回家的过程中,其意外将路人郭某撞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郭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协商赔偿不成,故郭某将驾驶人小李、车主吴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负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车主吴某并不存在过错,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小李承担。

借车事故法律责任(借用车发生事故)(1)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小李借用吴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郭某撞伤,且经事故认定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小李进行赔偿。而吴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租赁、借用他人的机动车,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若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车事故法律责任(借用车发生事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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