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局李小勇(访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处长李积琼)(1)

2022年9月14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处长李积琼接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专访,就“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话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厅矿权处处长李积琼来到我们的节目,就近期我省正式颁布实施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向大家进行解读,欢迎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欢迎您,李处长!

李积琼: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为大家进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希望大家能畅所欲言、多提宝贵意见,也感谢大家对我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主持人:

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省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李积琼:

我省矿产资源种类丰富,目前,已发现矿产138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20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28种,非金属矿产89种,水汽矿产1种。目前,全省在册采矿权1002个,探矿权636个。我省在矿产种类上呈现“三多”“三少”“一集中”的情况,非金属矿产种类多,金属矿产伴(共)生组分多,贫矿多;大型、特大型金属矿床少,富矿少,能源矿产种类少。稀土、钽、萤石、叶蜡石、高岭土、玻璃用砂、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矿产为我省优势矿种。

主持人:

我省矿产开发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积琼:

主要矛盾体现在:一是重要矿产对外依存度大。无烟煤、铁、铜、锰、锡、银等矿种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烟煤、钛、铝土矿、铂族元素、镍、钴、滑石、石膏、磷、钾盐、石油、天然气等矿种全部依赖国内外供给。二是发展与保护的矛盾突出,部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较突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任务艰巨,矿产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及诱发地质灾害等局部环境问题时有发生,无证非法采矿时有发生。三是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动能不足。如,萤石是氟化工产业的基础原料,是我省优势矿种,浙江、山东、江苏、广东4省氟新材料产业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国内23家氟新材料上市企业有20家集中于这4个省。与福建相比,上述4省中,只有浙江萤石资源较为丰富,山东、江苏、广东3省萤石资源匮乏。

主持人:

本次修订《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李积琼:

1993年9月省政府以第10号令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之后为了与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省政府分别于1998年5月和2004年7月以第47号令、第93号令对《办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办法》施行了20多年,大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部分条款甚至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比如,涉及矿山企业的审批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监督管理范围过于狭窄、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具体、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要求过于宽松、部分违法行为缺乏罚则等等。这就造成了我省当前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据散落于各类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够,依法监管难以落实落细的局面。鉴于此,我们将《办法》的修订列入了2021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政府规章修订项目。

主持人:

本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李积琼:

本次修订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多年以来实践中行之有效但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做法进行了归纳、整理、提升,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并且经过反复的征求意见、论证、协调、修改,更加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我省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的主体责任、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的手段方式。

主持人:

《办法》对监管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李积琼:

《办法》通过明确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谁监管”的问题,避免推诿扯皮。《办法》第三条以总括式表述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办法》第四条又以列举式的方式逐一确立了主要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并设置兜底条款,明确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立健全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制度,对于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主持人:

在监管的内容上,《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李积琼: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勘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评估资料中弄虚作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同时,《办法》第八至十一条,明确了对违法探矿、违法采矿、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等四大类行为进行监管,并落实落细列明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系统地解决了“监管什么”的问题。

主持人:

在监管的手段方式上,《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李积琼:

《办法》从多方面明确了监管的手段方式:一是衔接国家《行政强制法》等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有权机关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六类监管措施,如“登记保存”等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实践中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二是确定了矿业权人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委托第三方作业、信用惩戒、约谈等多项制度,形成较为有效的多方监管网络体系。如明确有矿产资源领域或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相应的失信主体名单,并严格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等。三是完善违法行为罚则。针对实践中长期存在但上位法没有罚则,或者实践中如何适用罚则不明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对未依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造成高陡边坡和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非法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网友何晶:

请问一下,关于打击非法采矿实践难题,本次修订是否有所规定?

李积琼:

针对近年来打击非法采矿实践难题,本次立法还填补了部分立法空白。如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且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主持人:

那么,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哪些立法空白呢?

李积琼:

《办法》还从以下几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一是《办法》强化了对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第十八条中对“勘查作业结束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探矿井硐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确定了法律责任,明确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是《办法》对实践中普遍存在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造成高陡边坡等情形的,设定了法律责任,解决了法网不密的问题。在第十九条中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或者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明确有权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以罚款。三是《办法》第十一条对实践中常见的系列违反地质资料管理的行为进行罗列,如“不如实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的”等,且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该类行为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罚。此外,对实践中存在的现行部门规章规定罚款限额较低,难以起到有效惩戒作用的问题,《办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修正。如《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高陡边坡等问题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完善了部门规章仅规定3万元的罚款限额,既符合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也回应了基层执法实践需求。

主持人:

好的,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李处长的详细解读,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我们下期再见!

李积琼:

谢谢大家,再见!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来源:福建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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