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
“捡小便宜吃大亏”
在我们的身边就有这样的事儿
爱占小便宜最后却吃了大亏
这不
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就受理了两起在集市上买卖鹿茸
而引发的强迫交易案
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一
王某30岁,利用周末时间一个人到西田各庄大集溜达,在大集上看到有人在卖鹿茸。摊位外一个老年男子说这鹿茸一看就是好东西并问价钱。卖鹿茸那人说论片卖30元,论根卖25元,两人一起买才能20元。被害人一听觉得便宜就爽快地挑选了一颗鹿茸。卖鹿茸的拿起来就切,一边切一边说“兄弟,这个可是20元1克,不是20元一两也不是20元一斤”。
听到卖鹿茸的这样说,被害人王某就害怕了,因为一般大集上卖的都是农产品,都是按斤卖的,几乎没有按克卖的。细算一下就说不买了,但卖鹿茸的说不行切了就得要。被害人王某撒腿就跑,被两个人追上就打。随后卖鹿茸的又叫来一辆车,二人伙同司机把被害人弄到车上继续打,并让被害人拿出钱包里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索要银行卡密码,被害人怕被打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三个人了。三个人把被害人带到银行门前,取走被害人银行卡上的14000元。
经鉴定,王某所购买的鹿茸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案例二
70岁老大爷齐某一个人到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溜达。在大集中间处,齐大爷看到有卖鹿鞭的遂上前问价,对方说是45块钱,边上有两名男子也要买,其中一名男子跟卖东西的说便宜点,卖家表示这三颗若三个人想要的话,就卖38元一颗(克),齐大爷觉得38元比较便宜,以为是38元一颗鹿茸,就跟对方说要了,然后卖家就给切好装袋子,称完260克,跟齐大爷要9880元。
齐大爷一听就懵了,赶紧问对方不是38元一颗吗?对方回答说是38元一克。得到明确答复的齐大爷赶紧说不要了,对方就不干了,边上买的人也说没拿那么多钱,卖家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拿出剪鹿鞭的剪刀,捅了这人心口一下,说切都切好了,不买不行。这人就害怕了,说取钱去,这名男子又拿着剪刀问齐大爷怎么给钱,齐大爷说身上只带了100块钱,然后对方就跟齐大爷回家取了7000元。
经鉴定,齐大爷所购买的鹿鞭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0元。
这两起案件看来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情,也许有的读者会说我在大集上买东西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开始觉得挺便宜,仔细一想原来售货单位不一样,20一克和我们百姓通常理解的一斤价格相差500倍,即王某所买的鹿茸如果按照卖家说的就是10000元一斤。齐大爷所买的鹿鞭就是19000元一斤。如果卖鹿茸、鹿鞭的是按斤报价,估计无论是王某还是齐大爷都不会买的。所以,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集市上买东西,一定要问好价格及售货单位,问好是一克的价格还是一两、一斤的价格,以免自己骑虎难下。
另外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交易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服务。本案中的卖鹿茸、鹿鞭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方式强迫王某购买鹿茸,使用威胁手段胁迫齐大爷购买鹿鞭,其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两起案件中王某的伤情达到轻微伤,属于以暴力手段强卖商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王某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为10500元,齐大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为6790元。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无论是王某还是齐大爷都是忽略了售价单位,觉得买了便宜,结果却遭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检察官建议广大群众,买鹿茸等名贵药材最好到正规药店去购买。在集市上购买物品,一定要问好售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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