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经济往来中,企业间使用对账函往来对账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对于对账函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呢我先讲个故事做印子,当然人物、情节都是虚构的,但人民法院的浩瀚案例中,总有类似的人或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企业对账函的说说?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对账函的说说(说说企业对账函)

企业对账函的说说

现实经济往来中,企业间使用对账函往来对账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对于对账函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呢。我先讲个故事做印子,当然人物、情节都是虚构的,但人民法院的浩瀚案例中,总有类似的人或事。


故事案例

张总经营一家设备厂,为人豪爽。几年前曾给省内一家国企供过几次设备,但累计有近20万元到货款一直没付清。好在对方是国企,每年还都给张总发对帐函,这让张总挺放心。而且张总和对方主管领导混得比较熟,每次去催款就象见了老朋友一样,虽然每次都空手而回。反正是国企,反正都是不错的朋友,那就等吧。

五六年过去,直到对方换了主管领导,张总还是没拿到拖欠的货款。张总这下有点慌了,这么多年了,除了去年对方发来的对帐函复印件、合同,其它好多资料都不知道扔在哪儿长毛呢。翻箱倒柜后,张总只好拿着合同、对帐函复印件匆匆找到李律师。李律师看后悠悠地説了句:过时效了。

最终,张总在付出沉重代价后,对对帐函有了新的认识。

什么是对帐函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在企业审计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由审计机构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给其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间也往往以对账函的方式来核对双方在经济交往中资金进出的走向和数额。通常做法是债权人事先将对帐函拟好,债务人如果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债务人就在对帐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其实大家都明白,很多时候对帐函就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断诉讼时效,不能到时投告无门;二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和金额,当证据用,实在不给就到法院告你。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换句话説,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管了。当然了,在我国,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你的时效过不过期。即使时效过了,如果对方没提出抗辩,那恭喜你,人民法院会继续保护你的权利。《民法总则》实施后,民事诉讼权利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之前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是二年或一年,具体怎么衔接,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里有个时效中断,按《民法总则》,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会引起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内的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对帐函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争议很大。甚至法官们也彼此不服。有的认为,对账函只是当事人业务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有的认为,虽然对账函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但当事人对账行为本身,则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8日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5号判例,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对帐函是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当然,债务人没有在对帐函上签字盖章,就不在此例了。

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帐函还有用吗?

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想对帐函有用,还是有办法的,就是説,你在对帐函里要有催收债权之意思表示,如果债务人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那和 对账函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的。

总结

説了这么多,还是直接上干货吧

1、如果你是债权人,你要主动对帐;万一债务人主动给你发对帐函,你在签字盖章的时候加一句催收的话,原件你留下,用EMS快递给对方,当然面单要填好并保存好;

2、在和债务人对帐时,最在对帐函中添加一句带有催收内容的话,这会省掉很多麻烦;

3、而作为债务人,应审慎对待债权人所发的对账函,切勿盲目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

4、注意时效,尽量在时效内主张你的权益,否则很麻烦;

5、对帐函和律师函综合运用,具体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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