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惯把“欠钱不还”或者“赖着不还钱的人”,简单的称为“老赖”。特别是那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人,被自然的“归于”此类。
朋友提醒,这样讲“老赖”,用词不规范,还有其他错指的意思。仔细分析,动不动就习惯的LAOLAI”,真是不规范的讲说。不再讲“老赖”了,实在避不开的时候,用六个英文字母“LAOLAI”替代。很多负债的人也特别强调,他们负债和有债还不了,这是事实,但是他们不是“老赖”,我也深以为是。
01法律上的“老赖”有明确的指向,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是所有负债人和被判决的人是“老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以上的届定十分清晰,有这样几个要件:第一,法律已经形成判决书,第二,能还不还,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第三,不但不还而且还“欺骗”的。
简单的说就是,有钱不还,经过法律判决,在主观上存在躲着、赖着、暴力、欺骗、还象没事一样故意的人,客观上就是拒不执行到期债务,还过着高消费不执行的人,才是“失信执行人”或“LAOLAI”!
这与“负债”有关系但不是负债了或者负债了不还,就可以称为“老赖”。“老赖”实际上带有一定的“信用惩戒”性质,泛指不准确。
02民间的说法情有可原,媒体无论是公开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应慎讲”老赖“
民间的民商借贷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借钱,存在大量“久欠不还”、“赖着不还”的现象,人们觉得他们“老是赖着”,称其为“老赖”。此时的“老赖”依然带有“惩戒”的意思,是指“不讲信用”。不过,特指可以,泛指不好。
我们经常讲的“老赖”明显被泛指了。特别是媒体们,更不应简单的将“失信被执行人”称为“老赖”,毕竟哪怕是欠钱、人民法院也已经判决了,形成了生效的法律广书,责任方仍然没有还钱,如果没有违反上述“六项规定”,仍然不能对其简单的进行“失信惩戒”。
法律就是法律,规定就是规定。如果大家都简单的把法律的规定放在一边,随便的给人扣上一个“老赖”的帽子,恐怕对一些“债务人”存在不公。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的是,有钱不还,或者根本不想还,或者漫不经心和还;有的是想还,但是没钱,还不了钱。
此类情况,法律上在认定债务人的时候,显然会不同,“故意与过失”之区别,如果有恶意的成分就重了。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结果是一样的,就是拿不回自己的钱。
那么,对债务人不能简单的“信用惩戒”,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呢?我也在天天期待,债务人什么时候还钱。
03债权人面对“债务人”不还钱怎么办?法律途径是最后的选择,却也大概率存在要面对“失信执行人”的局面,回到原点
很多民商领域中的债务人,想还而还不上,债权人为了解决问题,可能最终也是走上诉讼的路子。因为,任何事情总要有一个解决方法,哪怕只是“镜中月”,总还有一轮月亮,悬在天上,映在水里,看着总比看不到的好。
在债权与债务之间,债务人无疑很难,债权人同样很难,甚至有的债权人比债务人还难。自己很不容易赚来的钱,满怀希望或者十分信任的借给了别人,加上各种承诺和协议,最终却是两张愁眉苦脸相对,他们要怎么办呢?
任何事情都是一对矛盾。保护和理解债务人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更应理解和保护债务人,毕竟他们自己不容易得到的钱,没有了。
还有这样的人,指责债权人:他们还不是想要赚钱,否则他们为什么借钱给别人!我想,天下没有这样的逻辑,我把不容易赚到的钱拿给你,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还不能有所图?!世界上绝对没有这样的道理,花了别人的钱,还不了别人的钱,还指责别人你愿意给我,因为你想赚钱!
分析这个世界的秩序标准,无非是情理法。
情是写在第一位的,重情重义,天好地好;按理办事,凡事都要讲理,大家理智对待,妥善解决;最后是法,法律希望发挥防范、规范的作用,他以惩戒的方式促进防范和规划。事件一旦发生了,法律的作用是给“情理”一个“说法”,结束纷争,实现“公平正义”。
债务人很讨厌被称为“老赖”。其实,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债务人称为“老赖”,债权人更希望把自己看作是投资人、合作者,能够收回本金,获得约定的投资回报。
从今天起,小编不再讲“老赖”了,实在避不开的时候,用“LAOLAI”表达。大家念的时候,也不要去拼读,而是用读英文的方式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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