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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的个税政策:
投资人 |
不同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内地投资者 (居民个人) |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暂免征收 |
H 股、非H 股股息红利;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为境内所得。 |
20%纳税(H 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 非居民 |
A 股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暂免征收 |
A 股股息红利所得;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10%纳税(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内地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例1:甲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下列有关对该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由 H 股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D.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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