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跟大家讲营改增之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我们遇到很多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开票大家不清楚时通常会问税务局,税务局的回复说是全额就按全额开票,说是差额也就按差额开了,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今天主要就是跟大家讲这个问题。
首先,大家要弄清楚什么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举个例子,本月有一笔生意,按照销售额收取对方100万,完了之后交税的时候是按照差额,即扣掉分包成本60万后剩下的40万,按照这40万选择适用税率缴税,这就叫做差额征税。什么是全额开票?接上例,既然按照40万缴税,那应该按多少开票给下家呢?应该按100万全额开给下家,这样下家就可以按照100万的进项来抵税,这就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究竟是什么呢?10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有个抵扣链的。比方说,张三卖100万的货给李四,然后李四按150万卖给王五。张三就按照100万交增值税,李四是按照150万卖给王五的,中间有个进项100万是张三给开给他的,这时候卖出去是150万,李四只要按照差额50万(也就150-100=50)交税,这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个原理,王五取得的是李四开给它的150万的发票,王五能够抵扣的是150万。这是按照张三交了增值税的100万,再加上李四按照50万交的增值税合计的,最后全都移转到王五了。假设王五按300又卖出去,那么上家交的全部增值税就是它所能抵扣的。简而言之,对于下家来说,他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实际上是上家,上上家乃至上上上家,总之就是上游所有交的增值税之和,这就是增值税最基本的原理。
再举个例子,关于水费,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文规定,作为物业公司,收到自来水厂开出的水费发票可以按照差额简易计税缴纳。假如水厂给物业公司按照1000开的票,物业再将其按照1500开给下面的财务公司用(相当于按转售性质),这时候也要按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按照售给下家的1500扣除付给水厂的1000后,按照剩下500的差额来征税,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明确的内容。但接下来问题来了,作为物业公司,我开给下家的发票,是按照1500开全额发票呢还是按照500的差额开票?根据前面说的增值税基本原理,我们来讨论物业公司的水费开票问题。财务公司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其实就是水厂交的增值税,外加物业交的增值税。首先,水厂按照正常的销售额收取1000并按照1000交了增值税;然后物业公司是按照500差额征税,这样加起来就是1500了。因此物业公司的下家所能抵扣的总共就是1500了,因此物业公司对下家就要按照全额开票。因为如果物业公司直接按500开给下家,那下家只能抵扣500,很明显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这时开票就要按1500。它收了下家1500,就全额按照1500开,但是它交税的时候是按照差额,也就是500计算缴纳。
再例如,我们经常遇到劳务派遣,也是可以选择差额开票的。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劳务派遣如果是选择差额征税的话,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大家注意,能扣除的是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再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员工收入10万块,其中有9万块钱都是要用来支付给所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费用。按照上面文件的规定这种就要算差额征税,只需按照1万(即10万减去9万的差额)计算征税增值税。但对于下家乙公司来说,可以按照10万来抵扣增值税?根据前面说的增值税原理,再来看这个例子。劳务派遣收入的10万元里面一共交了多少税?首先有9万我支付给了派遣员工,像有工资、保险、公积金之类的,这些肯定没交增值税。这样的话我们发现上游一共只按1万块钱交了增值税,那么对于下游来说就只能按照1万来抵扣增值税了。但是假如上游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的是全额而不是差额,也就是说收了10万就按10万交增值税,也不用计算被扣除9万的那个差额了,这时候下游能抵扣多少呢?根据增值税原理:下游能抵扣的等于所有上游一共缴纳的增值税之和。那么上游是按10万交的,下游能够抵扣的就是10万开票当然也是按照10万块开具发票了。
再以经纪代理服务为例,经纪代理服务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且规定了政府性基金或政策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方说我是从事经纪代理服务的,给企业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收取10万块钱,其中5万块钱是代收的也就是完了之后要交给政府作为政府性基金之类的。这时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抵扣的其实就是10万减掉中间代政府收的5万,剩下的差额5万直接缴纳增值税,那么下游就只能按5万抵扣。这个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虽然是收了你10万块钱,开票的时候肯定不能按10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呢?如果我按10万开增值税专业发票那你就能按10万抵扣了,但实际上我只按5万的交了增值税,因此我只能开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另外5万的政府性基金,你要想扣成本的话只能开给你开普票而不能给你开专用发票。因为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其实就是上游经纪代理服务一共缴纳的那些。
还有客运场站服务,也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比方说客运场站对某个企业提供了客运场站服务,一共收了100万,其中给了承运方也就是运输企业30万,按照差额征税的话也就是按照收取的100万减掉给运输企业的30万,按照剩下70万交税,这时候下游的企业能够抵扣多少呢?运输企业收到的30万是交了税的,客运场站是按照70万交的税,那么下游企业自然就是按照100万抵扣了。
旅游服务也涉及这种情况,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等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比方说旅游公司收了100万,完了之后给了其他单位像住宿、餐饮、之类的共计支付了80万。这时候大家就要注意了,上游的住宿餐饮已交了增值税,那么旅游服务的差额征税就是用收取的100万减掉支付住宿餐饮等的80万后,按照剩下的20万交增值税。按理来说,这时对于下游来说应该按照100万抵扣,因为上游其实是按照100万交了增值税的,但是旅游服务有个专门规定: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时候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这些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差额的那个钱不能开具专票。另一方面就是说不能按照100万全额抵扣了.这个是不是就不符合前面跟大家说的增值税原理呢? 这其实是有一个特殊性在,旅游服务的上游企业来说,旅游一般都是福利形式,包括80万里面餐饮等等之类的,还有就是给企业提供的表面是旅游服务,但实际上这是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是不给抵扣的,所以干脆直接规定不准开专票了。
其实这和增值税原理并不相矛盾,原理是说下游企业能够抵扣的是这么多但是另外一方面由于你旅游服务本身属于福利性质不给抵扣,就开普通发票。比方单行条例规定了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其实也不允许开专票,这个有点类似。前面说客运场站服也一样,如果给某个企业提供的服务就能开专票,但你要是给个人提供服务的,即便已经按100万全额交了增值税,也不能开专票了,最多只能开个普通发票给人家去报销用。也就是说下游不存在抵扣的问题了,因为这是属于个人的。
最后再说说不动产和房地产建安。建安规定如果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属于差额征税的一种。例如提供建安服务收取200万,支付分包款150万,那么按照差额征税也就是200减掉150的差额后按剩余50万交税。但是下家能够抵扣多少呢?除了上面建安的按50万交了税,然后分包的那方按照150万交了,也就是说实际上家一共按照200万交了,那么对于下游企业来说能够抵扣的就是200万。这时候下游企业既然能够抵扣200万的话,那么开票的时候自然是按照两百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企业,如果不按照两百万开这个专用发票的话,那下游企业肯定抵扣不了。
另外,对于发票开具要跟大家强调一点,发票开具是根据政策是该怎么征也就是增值税的原理来影响发票的开具,大家不要弄反了。不要说是因为发票的问题所以才影响这个原理,而是原理是由文件规定才来影响这个发票该怎么开。先有文件规定该怎么征税,才有后面的发票怎么开;而不是发票该怎么开,然后才是怎么征税。
再回过头来接着说,不动产也有这种情况,2016年5月1号以前取得的房产可以按照差额计税,但是要考虑怎么开票的问题。比方说2016年5月1号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1000万,然后按照1500万卖的,按照这个不动产的销售规定了是差额的,也就是1500万减掉1000万,也就是500万计税。这时候下家能够抵扣多少呢?如果按照我们前面说的原理,那下家似乎只能抵扣500万因为上游只交了500万。但是不动产和房地产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叫做虚拟进项。所谓虚拟进项,比方说大家都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扣除土地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这个原理,取得的土地还有以前取得这个不动产,将其虚拟为之前已经按照规定交了税。也就是说将这个1000万土地虚拟为已交税,那么下家企业能够得到的就是按照1500万已交税的了。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或者说要不要开票这些问题,其实大家只要把控一个大的原理,就是说下游企业能够抵扣的都是上游企业一共缴纳了的增值税。同时再注意两个要点就行了,像类似旅游服务等特殊情况,基本上属于福利性质不给抵扣,或者像客运服务,是属于提供给个人的不给开专票,因为本身上不存在抵扣,这是第一个特殊情况;第二个特殊情况就是不动产和房地产,尤其是房地产土地,正是因为这种虚拟进项认为前面已经交了,在前面已经交了的情况下,那么下游抵扣的时候就把你认为虚拟已交的和你现在已经交的合起来之后就等于下游提供可以抵扣的,这就是这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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