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杨某所购房屋。
案情经过
2013年7月4日,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书》,约定杨某向张某购买位于华容县城乡路口B大厦的住房一套,房屋面积约为113.60平方米,价格3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付首付1万元,交钥匙验收房屋时付25万元,剩余40000元待张某为杨某办理好水、电和燃气开户及房产证、土地证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26万元购房款,张某也向杨某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经杨某多次催促,张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杨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由于B大厦房产证、土地证三年有余的时间迟迟未能办理,给杨某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本人张某承诺农历2017年2月底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如果未能办理,本人少收取杨某人民币壹万元,另外本人张某郑重承诺,如果2017年农历7月底未能办好房产证、土地证,杨某B大厦七楼A房,本人想尽一切办法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购买杨某B大厦住房,至2017年七月底共计定陆拾万元,为表示诚意,特此承诺!
杨某在承诺书下方备注:“此承诺房产证7月底下来后(农历)失效。杨某 2017.1.26 ”。之后,张某既没有为杨某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也没有兑现承诺回购杨某的房屋。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发建设,开发时因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而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目前杨某已经将房屋装修并入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书》以及张某向杨某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7月底前为杨某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否则其出资以600000元的价格回购涉案房屋,现约定期限早已届满,《承诺书》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杨某要求张某履行回购义务,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购房款60万元,杨某在张某付清购房款的同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张某。
法官说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向杨某出具的《承诺书》,实际是一份回购协议,由双方签名,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现双方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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