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起源于大洋彼岸,随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我国是从90年代开始出现劳务派遣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出现了劳务派遣,还出现了劳务外包。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看似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一旦混淆会造成用工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将直接受损。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专业的说法,它还有其他的名字——人力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派遣的是人。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企业为了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而将公司中的部分业务职能或者全部业务职能外包给承包单位(另一个公司),再由承包单位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这部分职能的工作。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可以集中发展关键业务与技术,精简公司结构,还能够降低用人风险,并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第一,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在法律中的定义为“承揽”,即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劳务外包属于经营方式,劳务派遣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
第二,两者在资质要求上不同。劳动派遣的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必须要有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外包的承包单位一般为法人或者其他实体,并非一定要有资质要求。
第三,两者在合同标的上不同。由于劳动派遣单位派遣的是“雇员”,是“劳动力”。因此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两方约定派遣的员工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是“人”;
劳务外包单位外包的是“工作”,是“业务职能”。因此双方按照成承包单位所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成果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是“事”。这个区别也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重要区别之一,合同上写的是“人”还是“事”,一定要看清楚。
第四,两者在适用范围上不同。劳务派遣中,派遣的员工是临时性质的,起到辅助和代替作用,派遣员工数量不会超过用工单位的10%;劳务外包中,由于发包单位是将部分或全部业务职能交给承包单位,那么承包单位则适用其全部的特定项目,外包员工数量占项目所需用工数量的全部。
这里需要举一个例子,以银行卡办理为例。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就是A银行向B银行派遣部分员工工作,在B银行完成了银行卡办理工作之后,员工就会回到A银行;如果是劳务外包,就是A银行将银行卡办理中的中高端业务部分交给A公司来做,A公司根据A银行的要求招聘所有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人员,A公司中全部员工都做银行卡中高端业务。
第五,两者在法律关系上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管理关系;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前存在合同关系
第六,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同,根据第三点可知,劳务派遣机构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则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两者在管理主体上不同。根据第三、四点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务派遣中,派遣的员工必须要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由用工单位直接进行管理与监督;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由承包单位进行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八,两者的风险责任不同。根据第五点可知,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合同关系,如果派遣员工产生各种纠纷与事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需承担责任;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需承担任何承包单位的员工事故与纠纷责任,而由承包单位直接负责。
案例分析
A企业与B企业由于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产品服务上有相类似的区域,2012年2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由A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向B企业派遣员工20人,由B企业对20名员工进行管理,并提供住宿等工作条件与环境。
2012年3月5日,A企业员工陈某刚刚转正,就受A企业指派前往B企业工作。但陈某工作了两个月,A企业都没有给他交社保。5月15日,陈某在一次作业中因工作场地原因受工伤,后经医院治疗,陈某被判定为五级伤残,但A企业没有支付工伤赔偿,陈某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虽然A企业与B企业的《合作协议》在形式上是劳务外包,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经调查,A企业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未给陈某交社保,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B企业明知其为违法行为却仍然接受派遣员工,并且造成陈某工伤,负有法律责任。法院判决,A企业、B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陈某支付相应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