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棺椁制度的演变看春秋晚期新的礼制规范的形成
———以太原金胜村赵卿墓为切入点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白国红,贺军妙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石家庄050091)
摘要:孔子曾评说春秋是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后世学者将其理解为春秋社会的全然失序,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有失偏颇。春秋时期的各级贵族在“礼制”上只是顺次对其上一级贵族实行了反动,僭越了上一级贵族的礼制,并将之习惯化,最终将其固定下来,从而形成新的社会规范。我们依据典籍文献,结合太原金胜村赵卿墓出土的考古资料,以春秋晚期棺椁制度的变化为切入点论证了这一观点。
关键词:春秋晚期;棺椁制度;演变;新的礼制规范
众所周知,西周时期有一套自天子至庶人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在礼制上“名位不同,礼数亦异”[1](庄公十八年),它将社会中的各色人等均限制在相应的“礼”的规范之内,稍有违背,即是僭越,必受严惩,由此构建起一个在相当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封建盛世。时入春秋,王权式微,霸权迭兴,各诸侯国君从周天子手中强夺过“祀与戎”的大权茫茫然建立自己的功业。然而,霸业的成功既需要人为的帮助更得力于旧有制度的变通,于是乎,社会各领域都发生了令王室贵族胆战心惊的变化,他们用“高岸为谷,深谷为陵”[2](小雅·十月之交)来形容当时社会的大变动。然而,这只是开端,继之而来的政出家门———瓜分公室,更导致了春秋社会各项制度的变革。孔子曾痛心疾首地将这一局面归纳为“礼崩乐坏”。我们也承认春秋时期社会的动荡的确堪称天翻地覆,但是细揣文献,对照考古资料,我们认为将孔子所言的“礼崩乐坏”理解为春秋社会的全然失序是有失偏颇的,春秋时期的各级贵族在“礼制”上只是顺次对其上一级贵族实行了反动,僭越了上一级贵族的礼制,并将之习惯化,最终将其固定下来。因此,明清之际的著名学者顾炎武所言的“春秋时,犹尊礼重信”[3](周末风俗)是有道理的。
下面,我们就依据典籍文献中记载的周代礼制及相关史实,结合考古报告《太原晋国赵卿墓》中赵简子墓葬的实际情况,将二者融入春秋末期的社会大背景中,考察春秋晚期丧礼中棺椁制度的变化,从而肯定春秋晚期的礼制业已发生变化,新的社会规范已然形成,赵简子的墓葬规格依旧遵守了等级制度中的“卿”制,是与其身份相符的。
先秦文献中,有关“棺椁”制度的记载如下:
(1)《礼记·檀弓上》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郑玄注曰:“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2)《荀子·礼论篇》曰:“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3)《庄子·杂篇·天下》曰:“天子棺椁七重,
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对于上述记载,历代学者间有不同的解释:
郑玄注《礼记·檀弓上》曰:“以水牛兕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孔颖达疏据此发挥道:“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杝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兕、杝、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馀杝、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简言之,郑注、孔疏将天子之棺解释为五层,诸公四层,诸侯三层,大夫二层,士一层。
然而,郑注、孔疏所言是值得商榷的,清代学者金鹗《求古録礼说》卷八《棺椁考》及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九就提出了天子所用为四层棺、诸侯三层、大夫二层、士一层的说法。今人赵化成先生支持这一观点(下文所引赵化成先生语未注明出处者均出自该文),[4](P27—60)他对问题的症结所在“天子之棺四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实,水兕为一物,并不存在水牛、兕牛之别,明言其厚三寸,当指一层。”“依文意`水兕革棺被之',是在木质的内棺上蒙上水兕革皮,并名之为`革棺'……并不存在其内还有一层棺”,因此,他断言“将《礼记·檀弓上》`天子之棺四重'理解为四层棺是符合原意的”。
赵化成又依据《礼记》中所谓“君”均指列国诸侯的记载,推断出《礼记·丧大记》所言“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实是指诸侯、大夫、士的用棺规定,即诸侯三层棺,由内至外依次是椑、属、大棺;大夫用二层棺,由内至外依次为属、大棺;士用一层棺,即大棺,因此,“其间并无诸公存在的余地”。他的观点与前引《荀子》、《庄子》无诸公之制是相符合的。
此外,赵化成又根据《礼记·丧大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君裏椁虞筐,大夫不裏椁,士不虞筐”的记载,对当时的椁制也进行了推论。其结论是:结合《礼记》对棺椁制度的记载,《荀子·礼论篇》、《庄子·杂篇·天下》的“天子棺椁”应为“三椁四棺”,“诸侯五重”应为“二椁三棺”,“大夫三重”应为“一椁二棺”,“士再重”应为“一椁一棺”。这样解释,先秦诸文献中有关棺椁多重制度的记载便融会贯通,无任何矛盾了。
赵化成还认为“一般有积石的大墓已较少见到重椁之制,也就是说,积石似有取代外层木椁的趋势”。赵先生的考证材料丰富,推理缜密,值得信从。
据《太原晋国赵卿墓》报告称,这座墓葬规模宏大,随葬品丰富而精美,是迄今所见最早的积石积炭木椁墓,棺椁之制为一椁三棺。按照赵化成先生的见解,其墓中的积石应视为最外层椁,这样一来,则赵简子墓的棺椁之制应确定为“二椁三棺”。既然如此,那么使用了“二椁三棺”之制的赵简子墓不正是僭越了诸侯之礼吗?回答是否定的。我们认为赵化成先生所论棺椁制度乃是春秋末期以前的古礼,随着时代的变迁,此项礼制已经发生了变化,到赵简子时“二椁三棺”之制已非“诸侯之礼”,而是上卿一级的贵族通用的葬制了。关于这一点,也有具体史实以为佐证,据《左传》哀公二年记载,赵简子在与敌对势力范氏、中行氏进行铁之战前,曾对部属有如下一段动员令:
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对这段话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赵简子既然是指责范氏、中行氏背叛国君,那么他自己在此时肯定是以维护晋君的形象出现的,不会有违背礼制的举动。(2)赵简子自言如果有罪,当受“不设属辟”的惩罚,那么显然如果他无罪,则其善终之后理应有“属辟”之设。所谓“辟”,即前引《礼记·丧大记》所言君之内棺“椑”,“辟”与“椑”二字同音假借。既然有椑、属之设,那么理应还有最外一层大棺。显然,赵简子死后享用三棺之制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属于“僭越”,在这种场合中提出是不恰当的。(3)赵简子说其死后“不设属辟”为“下卿之罚”,则简子其时的身份当已为上卿。考诸文献,《春秋经》定公十三年条下有“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的记载。士吉射乃范鞅之子,则此时任中军将的范鞅已死。按《左传》昭公五年晋三军将佐的班次,范鞅之后中军将当及于知盈,再以下当为韩须,而此两人皆于此前去世,再往下,当轮及赵鞅,即赵简子。是知此时赵简子已任为晋国正卿。清代学者顾栋高在《春秋大事表》卷二二中正是将鲁定公十三年(前497年)作为赵简子执政伊始的。[5](P1804)由此可知,“二椁三棺”之制应是此时晋国正卿一级的贵族正常享用的葬制。从赵简子言谈之自然及出言的场合来推断,此制在当时已是为大众普遍接受的事实。因此,太原金胜村赵简子墓使用“二椁三棺”是顺理成章的,绝无僭越之嫌。
不仅如此,再考察赵简子墓葬其他礼器(诸如用鼎、乐悬)的使用规格可知,作为晋国强卿的赵简子其所用丧制是规范在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之所以如此,并非无因,当此之时,虽然各国政治精英均已预言“赵氏代晋”已是大势所趋,但晋国政局发生质变的时机尚未成熟,赵氏仍处于“蓄势”时期,还需借用守“礼”的幌子去谋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守“礼”成为处于“蓄势”期的赵氏必须保持的一种政治姿态。文献中也载有赵简子守“礼”的言谈,《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黄父之会时赵简子曾向郑子大叔问礼,子大叔对赵孟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赵简子许诺终身守“礼”,并不是要做旧礼制的盲目维护者,而是因为子大叔所言“礼”能使其“成”、令其“大”。赵简子从中深刻领会到守“礼”对其事业的成功有辅助的一面。因此,赵简子葬制遵循礼制是很自然的。
此外,从当时的客观政治环境来分析赵简子也不会“僭越”礼制以遗子孙忧。自范氏、中行氏败亡后,赵简子继续执掌晋政,赵氏家族无疑是晋国的一个强大政治实体。然而,此时赵氏并非一枝独秀,知氏家族势力的膨胀已对其构成严重威胁。赵氏与知氏不睦,文献中屡有流露:其一,晋定公十五年赵简子退保晋阳时,只有韩、魏二家为之向晋君求情,而知氏则否。杨伯峻先生指出:“知氏主逐范、中行,而不与韩、魏之为赵请,则其心可以知矣。”[1](定公十四年)其二,知氏逼杀赵氏得力谋臣董安于,原因是担心“不杀安于,使终为政于赵氏,赵氏必得晋国”。[1](定公十四年)其三,当赵简子在与范氏、中行氏的冲突中取得转折性胜利时,其谋臣傅傁警戒之曰:“虽克郑,犹有知在,忧未艾也。”[1](哀公二年)可见,知氏对赵氏的威胁已是不容回避的现实。赵简子的才智见重于当时及后世,汉朝刘向曾赞誉赵简子“可谓内省外知人矣哉!”[1](臣术)他对当时残酷的政治氛围是有清醒认识的。按照晋国诸卿轮流执政的体制,赵简子之后正该知伯瑶执政,面对心存吞噬之意的政敌,赵简子绝不会为其寻衅提供借口。
由上所述可知,春秋晚期卿大夫阶层在诸如棺椁使用等礼制方面业已升格,这已不是某人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它反映了卿大夫势力的急剧膨胀,反衬出各国国君失政的现实。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一套新的“礼制”规范已然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