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注意事项有哪些(漂流玩法千万条)(1)

正值酷暑,充满速度与激情的漂流项目深受广大游客青睐。然而,漂流作为一种自助探险的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前段时间,个别景区发生了漂流安全事故,近期有些景区也出现了漂流服务质量的投诉。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温馨提示:一方面,各漂流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广大游客要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参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投诉案例参考

游客某女士反映在某景区漂流过程中,景区工作人员疏通漂流船不及时,致使其母女二人乘坐的漂流船与其他游客漂流船相撞并在深水区翻船。游客落水后,景区工作人员年龄偏大也没有主动下水施救,而是其他游客将其救起。某女士认为此次漂流虽未受伤但受到了一定惊吓,漂流景区安全管理不力,施救能力存在问题,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退还门票费用。当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核实,该景区确实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特别是救生员防溺水工作不到位,已责成景区立即整改;但该女士母女二人未抓紧皮划艇两边把手和操作不当也是导致翻船落水的原因之一。经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调解,最终景区与游客达成和解,愿意退还门票款作为补偿,游客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漂流企业安全责任及措施

1.通过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以及视频介绍和安全员现场讲解等形式,对每位游客广泛宣传讲解漂流知识和注意事项。

2.对参与漂流游客的年龄、身高、体重以及漂流满员额度、救生衣和安全帽的穿戴、游客身体状况进行细致排查和严格把关规范,对不符合参与漂流的游客坚决劝离。要认真做好漂流设施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确保安全员职责落实到位。

3.每天开漂前应进行安全巡查和试漂,要对漂流河道内急弯、紊流、跌水、暗石等重要区域进行风险排查,要在重点区域安排安全员和救生员进行巡查值守,在确保安全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开漂。

4、严格落实“安全员”“漂流工”“救生员”上岗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员工日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救生技能,确保安全救生能力行之有效。

5.在漂流河道的重要水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预置带绳的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做实做细防溺水工作;配备必要的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确保安全救生点与交通主干道救援通道畅通。

6.定期对漂流河道上游的拦水坝、库坝开展渗漏、垮塌等风险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发挥气象预报预警作用,暴雨、山洪发生期间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闭停运。

温馨提示

1.参与漂流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漂流项目风险量力而行,要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年龄条件等因素是否适合漂流项目。酒后、孕妇或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以及年龄和身高等有禁止性提示不宜参加漂流的不能参加。

2.参与项目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穿好救生衣、戴好头盔、抓紧拉手等安全防护措施,漂流途中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下船戏水打闹,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举动。

3.漂流时不易携带忌湿水物品进行漂流,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和寄存,如:手机、相机、手表、首饰项链等。

4.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意识,游客在参与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建议提前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如遇突发状况,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和互救,并及时拨打当地急救和应急电话。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编辑/楚小游

来源/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编发/湖北文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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