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检测标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GB 8109-2005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检测项目:
7.1 喷射性能试验7.1.1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试验7.1.2 耐温度变化的喷射性能试验7.1.3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7.2 A 类火灭火试验7.3 B 类火灭火试验7.4 密封性能试验7.5 行驶性能试验7.6 抗腐蚀性能试验7.6.1 外部腐蚀试验7.6.2 内部腐蚀试验
车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检验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灭火器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保证灭火器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进出口检验及仲裁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灭火器的取样及检验结果评定应按 GB/T 4351.3 的方法。灭火器钢瓶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逐只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 5 规定的项目进行逐只检验。批量检验:凡出厂的瓶体应按表 5 规定的项目进行批量检验。抽样和复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a) 瓶体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书;b) 瓶体材料检验应按 5.3.6.2 要求,随机抽取三只,进行各项性能检验其中一只进行材料力学 性能﹑金相﹑底部解剖;另一只进行爆破试验;还有一只进行压扁试验;c) 若抽样瓶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如确认不 合格是由于热处理造成,允许该批瓶体重复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多于两次;d) 经重复热处理的该批瓶体,应重新进行批量检验,并在质量记录中写明重复热处理的瓶体编 号、原因及结论。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设计的瓶体﹔b) 改变原制造工艺的;c) 改变瓶体材料的;d) 采用与原来不同热处理方式的﹔e)改变瓶体底型结构,而变更瓶体直径、设计壁厚的。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5 的规定。其中循环疲劳试验瓶体应抽取有代表性的 3 只。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抽取 1 只进行压扁试验。a) 改变瓶体材料或材料性能有波动的;b)新生产或间断生产 3 个月恢复生产后的首批瓶体﹔c) 瓶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压扁试验。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批量生产,瓶体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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