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中国警察网
5月31日,十五届110次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做了详细规定,提出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
保安、辅警等与违法犯罪分子搏斗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办法》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二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此外,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为见义勇为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办法》还强调,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奖40万元至100万元
《办法》提出,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不宜公开个人资料及事迹的除外),应当将其事迹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表彰或者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具体为:
(一)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其中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至60万元抚恤慰问奖金。
(三)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四)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此外,《办法》提出,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与广州抚恤奖金差额的部分,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相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
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办法》还明确要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出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一并垫付丧葬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因见义勇为误工应视同出勤
《办法》还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此外,符合低保、专项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