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有分包方的,首先由分包方按照预缴款流程预缴税款后,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二,总包方收到分包方的建筑服务发票后,在所在省税务局网上平台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俗称“外经证”)。

跨区域增值税预缴流程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

三,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审核无误后,由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缴纳税款。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4.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5.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6.简易征收方法备案表(营改增前老项目适用)

四、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 (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