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商标知识产权侵权骗局(POLO维权案取得重大进展)(1)


——真POLO到底在哪里?


作者 | 秦玄衣

编辑 | 季文梨



从火车站旁边的流动摊位,到奥特莱斯的店铺,再到一些整天都有冷气和香氛的高端商场,很容易遇见一个总在打折的服装品牌——POLO 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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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淘宝、微信、抖音、快手上搜索该品牌,会看到很多店铺、账号充斥其间,比如微博上的这家“官博”,简介里写着美国休闲服饰品牌,背景又是身着学院风服装的西方年轻人,不由使人联想到大洋彼岸的那家P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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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OLO SPORT为代表的POLO乱象,让众多消费者产生了一个疑惑:真POLO到底在哪里?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让这个疑问有了答案。


一、POLO SPORT商标被无效,POLO维权里程碑


这一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起因都是美国知名时装品牌、POLO商标的所有方Ralph Lauren(拉夫劳伦公司)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爱驰公司)POLO相关商标发起的无效宣告。


针对第13431002号“POLO SPORT”商标、第9376095号“POLO GOLF”商标、第10864128号“POLO POLO CLUB”商标等,拉夫劳伦关联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与拉夫劳伦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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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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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驰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自申请注册后已经经过了较大数量的使用,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等因素,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诉裁定,重新做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拉夫劳伦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如下:


1.引证商标“POLO”经波罗/劳伦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服饰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POLO”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诉争商标与波罗/劳伦公司在先商号构成近似,易产生混淆、误认,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波罗/劳伦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实际使用“POLO SPORT”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诉争商标原所有人、爱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商标,损害公共利益,恶意攀附波罗/劳伦公司商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二审法院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POLO SPORT”商标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POL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均为英文“POLO”,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该系列终审判决的出炉,是POLO商标纠纷的重要里程碑,广州爱驰公司“POLO SPORT”等关键商标被无效宣告,将促使误导中国消费者多年的POLO品牌乱象走向解决。


这也是拉夫劳伦坚持维权的重要成果,多年以来,以POLO SPORT为代表的服装企业,在未获拉夫劳伦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拉夫劳伦POLO系列商标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的标识生产、销售同类服装产品,并且在店面设计、产品、包装乃至于销售人员制服都模仿拉夫劳伦POLO专卖店,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抢占了本属于拉夫劳伦的交易机会,使其在销售上遭受了重大损失。


同时,“POLO SPORT”相对拉夫劳伦POLO产品较低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使很多消费者对拉夫劳伦的品牌评价降低,对其品牌价值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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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上网友在POLO SPORT上的消费体验)


据拉夫劳伦代理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璞介绍,最近公开的一系列终审判决,对于拉夫劳伦在中国推进其他针对商标侵权的案件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我们期待未来更多有利的判决,这将有助于保护拉夫劳伦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和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使其免受假冒商品的侵害,确保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拉夫劳伦的正品和品牌专属的消费体验。截至2021年7月底,拉夫劳伦已在中国大陆27个城市开设了123家门店,随着拉夫劳伦在中国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会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坚定地保护我们的品牌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二、POLO SPORT发展史:先手注册 标许多家


很多活跃在购物中心、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上的各种POLO SPORT商家,其实都没有“POLO SPORT”的商标。


真正拥有该商标的,是一家名为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


通过检索,广州爱驰公司共申请了200件商标,全部为POLO相关文字商标和马球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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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视野转向广州爱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参股或任职的所有公司上,商标总量还会进一步扩大。


毫不例外,他只钟情于“POLO”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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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商标申请,可远溯至申请于1993年的第739328号“POLO”商标,该商标后被其转让给其名下的美国波罗公司(AMERICA POLO CORPORATION,2007年成立于美国纽约州),2019年,又由美国波罗公司转让给广州爱驰服饰有限公司。


李某申请较早的POLO商标,大致都有此脉络,前后近三十年,往来中美之间,他始终“锚定”POLO系列,让他如此执着的,是源于美国70年代刮起的那股POLO风。


1967年,Ralph Lauren在纽约创立了拉夫劳伦及POLO品牌,1971年,POLO品牌开始使用马球骑手标识,次年拉夫劳伦推出首件原创Polo衫,以其优质的面料、多变的色彩,大受年轻人欢迎,成为历久不衰的学院风服装代表。


80年代,拉夫劳伦公司开始中国发展之旅,1986开始,拉夫劳伦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波罗/劳伦公司先后申请了“POLO RALPH LAUREN”、“POLO BY RALPH LAUREN”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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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0年代到2010年左右,拉夫劳伦公司通过其特许经销商迪生公司,在中国市场始终活跃着。


也正是这一段时期,以广州爱驰公司为代表的“李系”企业,以POLO SPORT为主要品牌,迎来了狂野生长的高速增长期。


一边,其以POLO正宗自居,将相关商标广泛许可给不同规模的服装生产厂商,在线上线下销售推广,另一边,他们亲自下场,在中国多个城市开设、经营“POLO SPORT”专卖店。


这些“POLO SPORT”店铺和产品,与拉夫劳伦相比,呈高度相似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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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拉夫劳伦公司与广州爱驰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概览


• 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公司的民事诉讼


据悉,2016年5月起,拉夫劳伦公司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广州爱驰公司及其关联方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与此同时,拉夫劳伦就该主体模仿拉夫劳伦店铺产品的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行为在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目前上述案件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拉夫劳伦公司还针对广州爱驰公司的被许可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起诉上海睿发公司模仿拉夫劳伦公司的店铺及产品的包装装潢,以及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2020年初,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8)苏05民初1584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其中,苏州中院特别提到被告的行为是对拉夫劳伦公司品牌的全方位模仿,具有明显的搭载拉夫劳伦公司在先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法院认定见下)。


“涉案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具言之:一是实施了店铺装潢和产品包装的全方位模仿。从被诉店铺装潢来看,其涵盖了与‘Polo Ralph Lauren’店铺装潢与产品包装近似的设计元素之组合,包括门头采用暗色底板加亮黄色‘POLO SPORT’文字和马球骑手图形标识,店面装修整体呈复古风格…特别是在发挥主要识别功能的门头部分,当‘POLO SPORT’与‘Polo Ralph Lauren’均带有‘POLO’这一主体识别要素,辅之以均采用马球骑手用球杆击球时球杆上举,动作形态高度近似的马球骑手图形,结合两者均系以在暗色底板上以亮黄色标注上诉标识的方式,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或者两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当被告在‘POLO SPORT’这一品牌项下将上述要素进行组合使用时,其意图模仿‘Polo Ralph Lauren’品牌形象,搭载他人在先市场声誉的主观故意即凸显出来,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人,抢占本该属于Polo Ralph Lauren’的交易机会,甚至对其品牌商誉产生不利贬损…综上,睿发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国际知名品牌Polo Ralph Lauren’的商业标识以及相应店铺风格等品牌形象,其在实际运营‘POLO SPORT’品牌时对此不予以相应规避,反而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对外宣传、服装款式等多个方面对‘Polo Ralph Lauren’进行全方位的模仿,尤其是在POLO SPORT曾经作为Polo Ralph Lauren品牌所推出的运动系列产品标识的情况下,被告所实施的涉案被诉行为更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者关系的错误认知,从而最终对Polo Ralph Lauren品牌利益造成损害。”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主要参考互联网企业年度发展数据,评价指标既覆盖收入、利润、人力资本等财务指标,也覆盖流量、活跃用户数等业务指标。


目前,该案正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广州爱驰针对拉夫劳伦的侵权诉讼


继拉夫劳伦公司发起针对爱驰公司的侵权之诉后,爱驰公司于2016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其注册商标提起三起针对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爱驰公司在这三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商标分别是“POLO”商标(第18类)、“POLO GOLF”商标(第18类)、“POLO”商标(第25类)。


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爱驰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并赔偿爱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万元。


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爱驰公司注册于18类箱包产品的“POLO GOLF”商标已经被北京高院二审终审认定无效,因此爱驰公司不能就该商标再主张权利,另外两个“POLO”商标虽然还有效,拉夫劳伦公司亦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拉尔夫劳伦公司本身也持有在25类和18类上的“POLO”或“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并且通过拉夫劳伦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消费者不会因为拉夫劳伦公司使用了爱驰公司“POLO”商标就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爱驰公司。第二,爱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经过了长期使用建立了知名度,消费者难以将“POLO”商标与爱驰公司之间建立联系。综上两点,法院认为消费者不会认为拉夫劳伦公司的产品来源于爱驰公司,因此不会发生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因此也就不构成侵权。


•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的行政纠纷


在上述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拉夫劳伦公司还以爱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以及爱驰公司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等理由针对爱驰公司目前持有的大量商标提起了一系列无效宣告程序。


在经历了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程序之后,北京高院于2021年6月就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爱驰公司的第13431002号“POLO SPORT”商标、第10864128号“”商标、第9376095号“POLO GOLF”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同时,就爱驰公司持有的其他部分“POLO”商标、以及爱驰公司注册的马球骑手图形相关商标,北京高院维持了注册。


四、搞“汉化”的POLO SPORT们,为何越来越不吃香了?


曾经,蹬假AJ、穿假阿迪、挎假LV是街头一景,很多人都在穿山寨,可是现在这个场景越来越少见了,人们更愿意花同样的钱买原创小品牌,或是咬牙攒钱买个贵点的正版。


这种购买习惯转变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究其原因,有人的因素,时代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的改善。


以POLO SPORT为例,其兴起背景是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起步时代,那时没有便利的网购、便捷的互联网,中国消费者关于“POLO”品牌的认知十分有限,这种情况下,一些具有海外信息渠道的人,很容易利用信息差在商标领域跑马圈地,对消费者认知进行引导。


近二十年又是中国消费者收入不断提高的一个阶段,各行各业都产生消费升级的巨大机遇,衣食住行之首的服装消费领域更是如此,很多人原先的预算只能买20元一件的不知名品牌或山寨品牌,收入提高让他们倾向购买200元、300元的品牌服饰。


此时遇见一个自称打2折,原价800元折后160元的“大牌”,无疑会让他们产生极大的购买欲望,如果服装版式、店面装潢、包装袋都与高价的正品高度相似,更是影响消费决策的重大砝码。


如果是互联网不够发达的十几年前,或许消费者得知所购非想之后只能自认倒霉,但在如今,人人皆有丰富表达机会,他们很可能将这次不愉快的购物经验分享到网络上,以警示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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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经历分享)


这一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代价的野蛮生长,必然遭到消费者弃如敝履的反噬。


从个体角度观察,消费者也在成长,世纪初的消费者限于信息缺乏,往往对仿冒品牌没有很多的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等到信息繁荣的移动互联时代,他们对消费品牌有了更多的知情和选择空间。


更值得一提的是90后、Z世代,这是自我意识觉醒的一代人,他们对正品的追求高过前人,这点从“三坑”群体可见一斑,以Lolita爱好者为代表,穿正品原创服装的同好在穿山寨服装的同好面前会有很大的优越感。


当需要了解一个品牌时,这些年轻的消费者能在网络上得到十分丰富的信息,比如搜索POLO SPORT,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小众社区上无数内容在告诉他/她:POLO SPORT≠P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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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知乎用户对POLO选择的科普)


最重要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来越好,那些意图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投机者,会越来越难有得逞空间,这在拉夫劳伦公司的相关诉讼中也能得到体现。


据拉夫劳伦公司称,无论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设立上还是具体实施上,无论是对中国公司还是跨国公司,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这些年来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尤其对那些希望继续或进一步在中国投资的公司,这无疑会大大增强他们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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