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陈与一家企业产生劳动争议,于是提出了仲裁申请。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仲裁委员会决定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在开庭通知送达前,小陈因事前往外地,她担心无法收到开庭通知,错过庭审日期,该怎么办?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仲裁委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以便小陈及时收到开庭通知,按时参加庭审。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简易处理案件的简便送达方式及简便送达风险。简易处理的文书送达分为两种,分为裁判文书的送达及非裁判文书的送达。对于裁判文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禁止采取简便方式送达;对于非裁判的仲裁文书可以采取简便送达方式。此外,为降低简便送达可能带来的“送达不能”风险,本条限定了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及缺席裁决的权力。
简便送达方式
简便送达的引入更多是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发展的结果,不能因此削减当事人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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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前提
简便方式送达的前提是案件适用简易处理。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简易处理方式后,无需当事人同意,即可适用简便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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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送达方式
简便送达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保障有效送达、有据可查,仲裁庭在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
采取电话送达的,仲裁庭可电话告知除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外的仲裁文书内容,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2
采取短信送达、微信送达的,仲裁庭需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文书名称,并将发送、回复内容拍照存卷。
3
采取传真送达的,仲裁庭需记录传真收发电话号码、发送时间、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
4
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的,仲裁庭需记录电子邮件收发邮箱号码、发送时间、文书名称,并打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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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者以有关部门的网上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也可以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通信号码、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6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当地的电信、网络部门,设立专属短信、微信通知业务,以达到更高效的电子送达方式。
采取上述数据电文形态送达时,送达日期为达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仲裁庭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仲裁庭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达到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特殊要求
出庭参加仲裁是当事人最基本的仲裁权利,应得到最大保障。无论是缺席审理还是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都是在确保有效送达的前提下,才可以采取的仲裁措施。虽然采取数据电文等简便方式送达具有简便高效的优势,但是技术要求较高,送达不到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此种情况下送达不到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条明确要求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适用缺席裁决或者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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