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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液体毒品案说起(中)
(量刑建议15年,一审判7年,发回重审改判2年3个月)
作者:
这宗贩卖毒品案,办完有较长一段时间了。
一审判了7年,发回重审改判2年3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效果,十分显著。
李四当时19岁,量刑减少了将近5年,赢回宝贵的时间。善哉善哉。
划重点:毒品害人害己!远离毒品!勿以身试法!
四、前文再续,阅卷
催了预审无数次,检察院终于收到了卷宗
事不宜迟,飞驰去隔壁市申请阅卷。
作者有个习惯,先看卷宗里的《起诉意见书》
凭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有个基本判断
看到下面这段,感到很麻烦
“X6”三支,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60克
光凭这3支“X6”
就足以……
(摘录自《起诉意见书》)
此致,作者在斟酌几个问题(先易后难):
1、李四,有没有机会认定从犯?
2、李四,有没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3、41.35克的氯胺酮,有没有机会?
4、3支净重共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X6”,有没有机会?(最关键的)
五、发现突破点
辩护人除了在庭上唇枪舌剑,其实,更多时间是花在研究案卷等准备工作。
为此,又白了不少头发。
1、李四,有没有机会认定从犯?
根据张三、买家的笔录反映:张三与购毒者之间通过微信沟通了交易内容,包括买什么,买多少,多少钱,优惠多少,怎么给钱,如何交接等。
李四,临时被张三喊来跑一趟深圳,赚个800块车马费。
通俗地说:李四,就是个跑(pao)腿(hui)的,起不了主要作用。
朝着这个思路去辩护,认定为从犯,有很大机会能成功。
2、李四,有没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李四,有没有自首?
没有,他是被现场人赃并获。
(2)李四,有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有。从李四这孩子很实在,笔录反映:JC叔叔问啥,他就说啥,实事求是地供述。
(3)李四,有没有认罪认罚?
作者在看守所多次会见李四,全面分析了本案的态势。
建议李四:诚恳地认罪认罚,这个是态度问题。
3、两包疑似K份,检出氯胺酮,净重41.35克。
人赃并获,现场称重,签名确认,鉴定比较规范。
针对41.35克氯胺酮,实在没有辩护切入点。
4、【辩护重点】3支净重共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X6”,有没有机会?
钻研案卷,有突破性发现:
(1)3支“X6”,均系液体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注:明眼人已经发现,《起诉意见书》只记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只字不提氯胺酮、MDMA成分。)
如此记载,是有意?还是无意?
鉴定报告反映:3支“X6”,净重共60克,换言之,每支“X6”净重为20克。
前面已经说了,“X6”是液体,按照常识,液体的成分应当是水为主。
此处,做一种大胆假设:
液体毒品跟粉末毒品,有显而易见的区别。
假设在19克水里面,加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起来构成了一支20克的“X6”。
这究竟是以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来定罪量刑呢?
还是说以20克液体,来定罪量刑呢?
抑或说,不予认定呢?
(2)明明缴获三支“X6”,鉴定的时候成了两支?!
(摘录自《鉴定报告》)
辩护人研究卷宗,必须仔细再仔细,切入点就藏在细节之处。
睁大眼睛,就是这里,看出问题来了!
检材4有问题,把两支“X6”混在一起做鉴定,这是什么神操作?
谁干的?
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这检材4的鉴定结果,还能作为定案依据么?
此处,做一种大胆假设:
涉毒案件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卖方交接毒品给买家。
买家,拿到手的,就一定是真的毒品吗?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知:
有人拿面粉,当“白粉”卖
有人在“白粉”里大量掺假
有人拿汽水,当“X6”、“神仙水”卖
就本案而言,检材4,将两支“X6”混在一起鉴定,是有重大瑕疵的!
有可能一支是完全汽水,另一支是含甲基苯丙胺的“X6”,按照这种假设进行推理,不能排除其中一支完全纯粹的汽水被另外一支“污染”的可能性。
换言之,可能明明只有20克,莫名其妙被“加量”成了40克。
作者: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辩护人,除了是律师,还应该是个侦查员。
找到证据瑕疵,找到切入点,找到法律依据。
首先要说服自己,其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说服法官。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欢迎转发转载,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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