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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液体毒品案说起(中)

(量刑建议15年,一审判7年,发回重审改判2年3个月)

作者:

这宗贩卖毒品案,办完有较长一段时间了。

一审判了7年,发回重审改判2年3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效果,十分显著。

李四当时19岁,量刑减少了将近5年,赢回宝贵的时间。善哉善哉。

划重点:毒品害人害己!远离毒品!勿以身试法!

四、前文再续,阅卷

催了预审无数次,检察院终于收到了卷宗

事不宜迟,飞驰去隔壁市申请阅卷。

作者有个习惯,先看卷宗里的《起诉意见书》

凭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有个基本判断

看到下面这段,感到很麻烦

“X6”三支,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60克

光凭这3支“X6”

就足以……

毒品的事件(从液体毒品案说起)(1)

(摘录自《起诉意见书》)

此致,作者在斟酌几个问题(先易后难):

1、李四,有没有机会认定从犯?

2、李四,有没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3、41.35克的氯胺酮,有没有机会?

4、3支净重共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X6”,有没有机会?(最关键的)

五、发现突破点

辩护人除了在庭上唇枪舌剑,其实,更多时间是花在研究案卷等准备工作。

为此,又白了不少头发。

1、李四,有没有机会认定从犯?

根据张三、买家的笔录反映:张三与购毒者之间通过微信沟通了交易内容,包括买什么,买多少,多少钱,优惠多少,怎么给钱,如何交接等。

李四,临时被张三喊来跑一趟深圳,赚个800块车马费。

通俗地说:李四,就是个跑(pao)腿(hui)的,起不了主要作用。

朝着这个思路去辩护,认定为从犯,有很大机会能成功。

2、李四,有没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李四,有没有自首?

没有,他是被现场人赃并获。

(2)李四,有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有。从李四这孩子很实在,笔录反映:JC叔叔问啥,他就说啥,实事求是地供述。

(3)李四,有没有认罪认罚?

作者在看守所多次会见李四,全面分析了本案的态势。

建议李四:诚恳地认罪认罚,这个是态度问题。

3、两包疑似K份,检出氯胺酮,净重41.35克。

人赃并获,现场称重,签名确认,鉴定比较规范。

针对41.35克氯胺酮,实在没有辩护切入点。

4、【辩护重点】3支净重共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X6”,有没有机会?

钻研案卷,有突破性发现:

(1)3支“X6”,均系液体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注:明眼人已经发现,《起诉意见书》只记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只字不提氯胺酮、MDMA成分。)

如此记载,是有意?还是无意?

鉴定报告反映:3支“X6”,净重共60克,换言之,每支“X6”净重为20克。

前面已经说了,“X6”是液体,按照常识,液体的成分应当是水为主。

此处,做一种大胆假设:

液体毒品跟粉末毒品,有显而易见的区别。

假设在19克水里面,加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起来构成了一支20克的“X6”。

这究竟是以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来定罪量刑呢?

还是说以20克液体,来定罪量刑呢?

抑或说,不予认定呢?

(2)明明缴获三支“X6”,鉴定的时候成了两支?!

毒品的事件(从液体毒品案说起)(2)

(摘录自《鉴定报告》)

辩护人研究卷宗,必须仔细再仔细,切入点就藏在细节之处。

睁大眼睛,就是这里,看出问题来了!

检材4有问题,把两支“X6”混在一起做鉴定,这是什么神操作?

谁干的?

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这检材4的鉴定结果,还能作为定案依据么?

此处,做一种大胆假设:

涉毒案件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卖方交接毒品给买家。

买家,拿到手的,就一定是真的毒品吗?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知:

有人拿面粉,当“白粉”卖

有人在“白粉”里大量掺假

有人拿汽水,当“X6”、“神仙水”卖

就本案而言,检材4,将两支“X6”混在一起鉴定,是有重大瑕疵的!

有可能一支是完全汽水,另一支是含甲基苯丙胺的“X6”,按照这种假设进行推理,不能排除其中一支完全纯粹的汽水被另外一支“污染”的可能性。

换言之,可能明明只有20克,莫名其妙被“加量”成了40克。

作者: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辩护人,除了是律师,还应该是个侦查员。

找到证据瑕疵,找到切入点,找到法律依据。

首先要说服自己,其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说服法官。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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