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规程》明确了全省开展统一的鉴定、确认项目,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在受理、现场鉴定、检查诊断、专家评审、出具结论等流程管理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

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川渝两地各市州)(1)

四川省人社厅官网截图

具体来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进行确认。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解读称,《规程》对所有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替换原规程附后的全套文书,将格式、内容和文号进行了统一,并作为标准模板嵌入信息系统,促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提速、增效。

同时,结合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等要求,《规程》最大程度精简办事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大内部信息共享的力度,凡是通过内部协同能够获取的,或者上一个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在鉴定程序方面提出,川渝两地、各市(州)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明确要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王培哲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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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川渝两地各市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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