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招聘中,求职者就算接受了用人单位发的offer,只要还没有正式办理入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求职者就还有货比三家的权利,也有选择入职或者不入职的权利,这是求职者的合法合理合情权利。但是呢,企业招聘到一个合适的人才,确实不容易,需要经过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多次面试和笔试、终谈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发放offer等环节,耗时、耗力、耗钱,只要确定了人选就不能再发offer。
如果应聘者接受了offer、占用了岗位,却临时才说不能去报道,那对企业来说所有的付出都是沉没成本,还耽误了正常招人。(虽说企业的招聘成本,本来就是企业该付出的成本,求职者也是付出了时间精力成本的,二者都有付出,所以不存在谁占了谁的便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的一方被接受了offer的人放鸽子,肯定是非常生气的,也情有可原。
因此,如果大家去求职,如果接受了offer又不能按时入职或者不能去入职的,一定要和对方【提前】沟通,不要约定的入职的时候才临时才告知别人,不能去甚至直接不告知让别人等着,这种做法虽然不违法,但是这种做法也是没有人品德素质、没有职业素养的,容易得罪人,也容易搞坏自己的口碑。
一般情况下拒绝offer要做到:(1)至少在约定到岗的前一天(最好是三天及以上)向联系你的HR或公司负责人提出放弃offer。(2)客气礼貌地说出你放弃的原因,毕竟对面也是打工人,不容易。可以先感谢一下对方的认可,夸一下公司好、岗位好、领导好、环境好,再说自己因为职业规划、考研考公、回家结婚等等原因(编的都行,言之有理即可。)而放弃这次工作机会,最后表示抱歉,向对方祝好。
另外,当用人单位被求职者“鸽”了以后,公司负责人、公司HR就算再生气,也不能干把别人挂出来、号召行业封杀的行为,这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没有职业素养,还侵犯了别人隐 私权、名 誉 权,侵犯了求职者的权 益,是非常严重且恶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道歉甚至要赔偿的。另外,有些朋友应该曾遭遇过,本来都已经谈好、确定录用了,自己也辞了职准备去入职了,但企业临时变卦反悔了,导致求职者丢了原来的工作也不能入职新的工作。
因此,在谈妥offer时,一定不能是口头约定或者聊天、招聘软件上语音文字约定,一定要要求公司用公司官方正式邮件和盖章的纸质版录用信给你确认,这样企业临时反悔了,你也有证据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求职者和用人方,都能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职场规则,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才能打造出友好、健康、互利共赢的职场环境,促进互利共赢。
求职时,如果邮件、纸质、口头等形式接受了企业的offer,但后来因为个人原因(比如不想去这家单位、有了更好的选择等)而后悔放弃这个offer,需要赔付违约金吗?我认为要分好几种情况:首先,如果是口头的offer约定,那完全不需要考虑赔付违约金的事情,因为口头约定难以取证,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如果是盖章纸质版、公司官方邮件形式、三方协议发的offer,且offer中明确了需要赔付违约金的情况和金额,那确实是有法律效力的,也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赔付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
第一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违反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约定才需要赔违约金,且合同要约定清楚判定违约的条件及违约金额。第二种是签了就业竞业协议而违反约定,在约定期限内进入竞争对手企业工作的,也需要赔付违约金,也是需要在竞业协议中,约定清楚判定违约的条件及违约金额。
但是,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合作协议,只是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只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的要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属于私下协议,不能适用于劳动法规,而是适用于民法典里的合同协议相关规定,选择了同意就相当于要履行约定中的义务。但是,履行约定、合同、协议中的条款的前提,是这个约定/协议是在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才有效力。在offer中规定,那种属于单方面、强制要求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的条款,那就不需要履行,但如果是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约定且应聘者也接受了的条款,那就需要履行。比如:offer里的约定条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只约定了如果应聘者不去报道,就要赔付违约金,但是没有约定如果企业单方面取消offer需要赔付违约金,没有承诺这个岗位会为该求职者保留,或者求职者要赔付的违约金比企业需要赔付的高。
那就意味着这个offer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私下协议,可以被认为该条款是无效的,应聘者可以不赔付任何违约金。况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本来就是前弱后强,两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不一样,求职者更为弱势,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都应该向求职者一方倾斜,杜绝无良企业乱收求职者违约金、损害求职者权益。
因此在“接受了offer后来不想去了”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求职者一方无明显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都不应该要求被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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