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历史启迪录

《嘉兴府志》中曾这样描述摊丁入亩:

“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

早在南宋时期,摊丁入亩就拥有其运行的轨道,受到了旧税法以及赋税新模式的双重压力,旧税法中日渐没落的丁口因素无法容纳当时人口的发展,并且按照趋势发展,“身丁钱” 这一形式也趋于消失。

为了更好促进农业以及赋税制度的革新,南宋实行摊丁入亩改革,试图完成从人头税到田亩税的华丽转型,正式将田亩作为征纳税收的主要标准,积极去推行新役法的实施。南宋时期摊丁入亩的典型改革,具有着深远的内涵。

人头税的征收局限大,但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撑,很难直接从旧税法中清除出去,人头税的比重逐渐缩减摊入到田亩税中

“追溯摊丁入亩的发展始终,一直都在进行人头税向田亩税的过渡,所谓的人头税即是“摊丁”的部分,根据每户的成年男丁数量来按人头数缴税,田亩税则是“入亩”阶段,制定土地测量的方案,按照土地数量来纳税。

在旧税法中人头税仍旧被推崇,因此人头税的逐渐消亡伴随着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人头税的比重逐渐下降,田亩税的比重进一步上升。

提到人头税,就必须说到“身丁钱”,是人头税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地方上对于人头税的称呼并不固定,常常与实物挂钩,衍生出诸如 “丁盐钱” 、“丁绢”等税收名词。当时在人头税之下,百姓们往往感觉负担过重,存在积怨,朝廷一度为缓解社会矛盾,提出减税。

摊丁入亩发生在哪个朝代(摊丁入亩的智慧)(1)

不少地方还会将地方财政上的盈余用于救济百姓,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后朝廷又设置专管地方税收的机构丁税司,根据史料的记载,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丁之税,人输绢七尺”。

另外为了体现朝廷对于百姓的恩惠,规定年满六十岁的老人,可以不用缴纳“身丁钱”,将没有行动的残疾人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内。当时除了交纳一定额的货币之外,还可以借用实物来充抵税赋金额。

一直到开禧元年,绍兴府开始废除人头税,随之向大范围推广,其实早前统治者就已经有赋税改革的打算,主张减轻百姓负担,扩充社会基础,但是地方上始终没有贯彻落实,地方将人头税视作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认为减免人头税,势必会对地方经济造成威胁。

为此也可以在历史中寻找到当时吏部尚书萧燧的看法:

“丁税 既不收系省额,止以充州县支用。”

可见人头税并非是一时就能完全取缔的,为此不少官员也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主张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况采取迥异的征税方式。对于经济富裕的家族而言,完全就可以运用人头税的模式来征税,而对于经济实力较差,且家庭人口众多的情况,就可以按照田亩的数量来征税。

至此,征税主要由人头税和田亩税两种方式共同占比,人头税的占比逐渐下降,将更多比重分摊给田亩税。

从“身丁钱”到“免夫钱”,南宋时期的赋税基本实现从人头税到田亩税的过渡,完善税收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后来伴随税制的不断改革,甚至还有大臣提出,直接改人头税为田亩税,认为 “身丁钱” 已经不再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不少地方在这种号召之下,尝试实行税收的全田亩化

为此江浙地区就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探索,为了避免直接废除人头税的莽撞,江浙地区的赋税改革相对缓和,还是按照人头税和田亩税组合征收的方式来进行,只不过对于刚成年的壮丁不再将其纳入到人头税的范围。

不扩充人头税的基数,在原有壮丁数量的基础上,转换方式对人头税予以政策性质的减免。以体恤为由进行减免为期几年的人头税,虽然还未达到全国普遍推行的地步,但可以清晰看到田亩税在当时的比重在不断扩大。

摊丁入亩发生在哪个朝代(摊丁入亩的智慧)(2)

南宋时期在人头税下,衍生出“夫钱”,主要就是按人头进行核算,只要达到一定的户级,就要通过劳役的方式完成纳税,在这种背景下,多数百姓是不愿意进行劳役的,不惜通过通过变卖家产自降户级别来躲避繁重的劳役。

另外南宋时期还主张富人将粮食货币准备好,送往专门的交纳地,这些交纳地往往与居住区相距较远。演变出从事运输的“支移” ,这种劳役形式自然不会成为富人们的负担,但是对于贫苦的百姓来说,成为一种压力。

摊丁入亩发生在哪个朝代(摊丁入亩的智慧)(3)

随后“支移” 向 “脚钱” 进化,可以通过呈交实物的方式来推行代役,原先的劳役也是人头税的一种分属的方式,成年壮丁都面临着支移,每个人都要通过长距离的运输去缴纳赋税。转变为脚钱之后,则不再按人头来进行分摊,而是按照贫富程度来规定一个家庭的缴纳总量。

一起由代役上缴,也是人头税向田亩税进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后期出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纳税政策更加具有伸缩性,不再刻板按照人口或是贫富,大型建设的劳役征调,如果不愿出劳役,可以通过缴税来免劳役。

“诏河北、东京西、淮南等路出夫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免夫钱者听从便”。

提出新的概念,即“免夫钱”,这时已经不再按照家庭的人口数来作为统计的基础,而是进一步通过家庭田亩数量来进行免夫钱征收的衡量。到这时,赋税的征收都从原先的人头税中逐渐剥离出来,开始主张用田亩数量来设计征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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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免夫钱的征收,大大增加了财政的收入,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经济上的依托,另一方面从人头税到田亩税的跨度,使得百姓对于赋税制度有了新的改观,不再是不顾百姓的剥削,而是顾及人性的审查式征税。

"田亩税“逐渐代替”人头税“存续下来,如火如荼的摊丁入亩改革,为地方赋税制度的演变,提供了丰富的实际经验

北宋时期,田亩税进一步又得到了巩固,水利新役法的推行,提出劳役的征集以田亩作为依据,主张“计田出丁”,每一百亩田地须派出一名壮丁服劳役,服劳役当年可以减轻其田税负担。水利工程在修建之初,就将工程量依据每家每户的不同受益程度分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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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不少当地的豪强地主拥有着大份额的土地,在面临水利新役法时,由于土地数量庞大,因此所要派出的劳役壮丁数量也比较多。一方面可能家族内并没有足够的数量的壮丁,另一方面壮丁赶赴劳役,自然会荒废家大业大的田亩。

因此出现了“履亩纳钱”,地主豪强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雇佣一些没有田地的贫苦百姓来为其劳动,或是通过向朝廷上交高额税的方式,来从劳役中脱离出去。这时不论是“计田出丁”,还是“履亩纳钱”,都已经不再有人头税的踪影。

为了更有效的展开这种赋税制度,南宋时期还积极完善户籍登记制度,积极对田亩数量进行核算和丈量,来更好推动田亩制度的执行。

在南宋浩浩荡荡的田亩改革中,可以肯定其积极意义,多方在其中都有获利。朝廷是通过摊丁入亩来实现对于地方的掌控,将地方财政权收归于中央,并通过田亩税地位的不断上升来增加财政收入,为发展经济奠定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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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金钱和田亩的富人阶层,也可以通过纳钱的方式来避免劳役,以此来发展实业扩充自己的财富。雇佣无地之人,授予他们谋生的途径,虽然受到了无情的剥削,但是将其置于生产的创造中。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的。

至此,南宋时期的摊丁入亩,带有着一定的时代号召性,人头税终归无法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需求,也无法保持长期的健康发展,摊丁入亩步伐的加快,或许也是一种历史的偶然。

参考历史文献:

《宋史》

《宋会要辑稿》

《两朝纲目备要》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嘉兴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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