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位办理过社会信用代码证但是没有来补录信息的同志到前台来,要求开具“税务未登记证明”我们很纳闷,因为在税务系统里没有“未登记证明”的开具模块,在税收的文件里也没有未登记证明文书我猜测是不是工商登记部门的内部文件有这个证明要求?但是因我没有了解工商文件的渠道,不清楚实际情况,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税务未申报怎么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未申报怎么办(对于税务未登记证明的一点看法)

税务未申报怎么办

前几天,有一位办理过社会信用代码证但是没有来补录信息的同志到前台来,要求开具“税务未登记证明”。我们很纳闷,因为在税务系统里没有“未登记证明”的开具模块,在税收的文件里也没有未登记证明文书。我猜测是不是工商登记部门的内部文件有这个证明要求?但是因我没有了解工商文件的渠道,不清楚实际情况。

首先,我们为什么没有未登记证明?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而第九十条 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以前在前台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会出现“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触发的税收违法处罚。

那么近几年为啥都没有这种处罚了呢?一次是营改增期间的特殊规定,因为原来营业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间超过了30日是政策引起的。再后来就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产生后,也没有了这一处罚。原来,这种模式下办理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领取了社会信用代码证即视为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就不存在30日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这才没有这个处罚。我们税收征管系统也从此没有了税务登记办理,变成了信息补录。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不能出具“未登记证明”,因为,办了社会信用代码证就视同办完税务登记证了。

那么如果一直没有来税务机关补录信息,他就一直没有涉税事项,到最后想注销社会信用代码时候怎么办呢?根据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这就是说登记是一个部门办理,想注销的时候还是得多部门一个一个按顺序注销。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国家出台了两个政策,一个是201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相对应的政策规定,这种任何证明都不出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觉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挺大,然后就一直在要求纳税人向税务部门要一个“未登记证明”。税务系统呢就拿这个文件给他们看,有的单位可能是通过电话咨询的结果就给人办理注销了,有的单位呢却还是要求这个证明,而且相当强硬的,不给出就不给办。

2019年,第二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出台了。这个政策可以说是对前一年文件的补充,规定“(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文件中所说的《通知》即税总发【2018】149号文。这个文件就与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形成了呼应,“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两个部门出台文件,没有达成共识,在下边执行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为难的是谁呢?税务部门想简化流程,简化报送资料,而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政策出台,那最终造成的就是想办事的人两头跑。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是不是有文件规定要税务部门出“未登记证明”?不知道有没有了解这一情况的人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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