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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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郑某系母女关系,郑某的外祖父因病去世,其单位发给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等合计近50万元。母女二人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郑某一直与外祖父共同生活,是否构成收养关系?这笔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分配(抚恤金该怎么分)(1)

案情简介

郑某自幼随外祖父母在南京共同生活,陈某一直在河北居住生活,后郑某的外祖父母相继去世。郑某的外祖父生前系某工程兵学院退休军人,享有退休干部死亡后的相应政策待遇,包括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等合计497910元。陈某和郑某因上述待遇由谁领取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郑某诉称:其独自对外祖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并为外祖父丧葬事宜花费9723元。原告与外祖父虽名为祖孙,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享有被抚恤的权利。被告陈某长期居住在河北,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对抚恤金等费用应当少分。被告陈某辩称:其时常来探望父母,并非不管不问。被告是父亲的唯一遗属,抚恤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应当归遗属所有,不同意分割。

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分配(抚恤金该怎么分)(2)

法院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7910元由原告郑某分得89723元,被告陈某分得408187元。驳回原告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顾荣荣

Q:郑某外祖父的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等属于遗产吗?

A:丧葬费,其性质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等费用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是对死者家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上述案涉款项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依法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相关规定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Q:郑某与外祖父之间是收养关系吗?

A:本案中,原告郑某虽自幼即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共同生活,但双方仍系祖孙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是受被告托付抚养,原、被告在法律上并未改变父母子女关系,故原告主张其与外祖父形成收养关系,应享有被抚恤的权利,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上述款项原则上应归被告陈某所有。原告虽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与外祖父共同生活多年,并负担了外祖父的丧葬事宜,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法院依法酌定补偿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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