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如超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三大诉讼法都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而且还需要技艺精湛。在鉴定人与法官存在知识鸿沟且难以抹平的情况下,一些法官选择“以鉴代审”。这样若司法鉴定意见发生错误,很可能导致法官裁判错误。就此而言,套用一句时下流行语来说:司法鉴定人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意见质量,自始至终都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启动了自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以来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变革。从《决定》颁布至今15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披荆斩棘,不仅从中央到地方配置了科层制的司法鉴定管理组织,而且建构了体系化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并且采取了实验室认证认可等质量控制机制,甚至还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决定》颁布15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的整体提升有目共睹,司法鉴定声誉日渐提高。

然而,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制度约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约束、责任担当或者说适度超越经济利益的“出世”情怀同样必不可少。制度存在局限,制度难以约束鉴定人那跳动的利益之心。制度的尽头,必然是鉴定人的良心涌现。司法鉴定人不仅需要技术高超,同时也需要崇高的职业精神,不能完全被利益奴役,成为利欲熏心之徒。司法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任何一个鉴定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当事人的故事。在鉴定人看来,这个案件与他无关,只是他鉴定的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案子而已,他关心的只是案件可以收取多少鉴定费,能够为他带来多少利益;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或许关切他的人生、命运。鉴定人应该把鉴定工作上升为一门探知事实真相的技艺,对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与好奇,而不能沦落为操作仪器设备、按部就班、缺少同情心、唯利是图的技术匠人,对鉴定变得麻木而迟钝。当然,这不是否定鉴定人获得合理报酬,获得合理报酬是每一个鉴定人的法定权利。

因此,鉴定人需要一点超越经济利益之外的“出世”情怀,除了鉴定知识,还要懂一点证据与诉讼法知识,能够透过鉴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把这些建议告知委托人。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些鉴定人承办的案件对此进行说明:

[案例]原告在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欠钱不还,要求被告还钱。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一张他认为是被告书写的《借条》。被告认为已经还钱,并且也提供了一张《借条》。两张《借条》内容完全相同。通常来说,被告借钱后打的《借条》应交给原告;被告没有还钱,《借条》在原告处;被告还钱,《借条》则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各提供一张《借条》,二者之中必有一《借条》为假。

当事人两方据理力争,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进行真伪鉴定。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初次鉴定后,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系套摹原告《借条》而成。法院据此预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该法院于是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鉴定哪份《借条》为真、哪份《借条》为假。鉴定人初步检验之后,发现两份检材内容、纸张(均原告单位制式纸张)相同,并且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存在套摹痕迹,而且很可能是套摹原告《借条》形成。从《借条》本身的真假来说,一般情况下,通过笔迹鉴定,可以作出原告的《借条》为真,被告的《借条》则为假的鉴定意见。法官依据这一鉴定意见,当然还是会判决被告败诉,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

然而,本案鉴定人并没有为了收取鉴定费而匆忙作出鉴定意见,而是主动打电话联系本案承办法官,建议法官查明如下事实:(1)本案被告是否只书写了一张《借条》;(2)被告书写的《借条》是否在借钱之后即由原告持有;(3)在被告没有还钱之前,原告是否一直持有借条。承办法官就上述问题询问原、被告后,告知鉴定人:本案原被告都承认被告只书写了一张《借条》,并且原告承认该《借条》一直由其持有,其间并未提供给被告。确定这些事实之后,鉴定人对承办法官提出了如下关于技术、证据与事实分析方面的建议:

第一,被告没有套摹条件。套摹人套摹笔迹,首先必须拥有套摹样本。被告没有套摹样本,因为《借条》一直由原告持有,所以被告没有套摹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也没有套摹的动机。被告不可能套摹一份假《借条》,并由自己持有,然后把真《借条》给原告。这既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前,更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后。

第三,两份《借条》的书写纸张,是原告单位的制式纸张,这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没有套摹条件。

综上所述,案件的真相很可能是被告还钱之后,原告给被告的是一份套摹形成的《借条》,原告仍持有《借条》原件。尔后,原告再拿出真《借条》,再次要求被告还钱。而被告坚持称自己已经还钱,并提供套摹《借条》为证。

承办法官根据鉴定人的建议撤销了鉴定委托,通过庭审询问原、被告,最后印证了鉴定人的推断,原告败诉。本案的幸运之处还在于,被告依然保留了那份套摹的《借条》。如果没有这份《借条》的存在,本案被告依然会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鉴定人超脱经济利益,调动自己对鉴定的热情与好奇,利用鉴定技术的相关知识,重构案件事实并对法官提出建议的经典案例。鉴定人通过把与鉴定相关的材料放入原有案件的证据体系之中,辅助法官最后查明了案件事实。

无论如何,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鉴定人的“最后栖身之所、安身之处都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磨炼和养成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别忘了,我们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人生。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李金凤

司法鉴定有没有什么变化 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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