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约定的多少?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约定的多少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杨永忠)近日,记者从市劳动监察大队得知一位市民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咨询:春节过后,面对着多人竞争一个岗位的巨大压力,小李经过层层考核,“过五关斩六将”终被市区一家公司录用。然而公司人事经理却告诉他:“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800元,转正以后每月工资2200元。”小李一听:“试用期工资1800元?怎么还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呢?”人事经理告诉他:“最低工资是对正式职工而言的,试用期人员不适用!”
面对来之不易的工作,小李虽然留下了,但对公司的做法仍有不解。最低工资标准真的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吗?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以及试用期期限长短,是不是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呢?针对类似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劳动监察大队关于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试用期工资有底薪限定吗?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其工资也不是没有约束标准的,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定,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再次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
该公司对小李“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
试用期长短谁说了算?
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都要规定一定的试用期,而且,不管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试用期都一律规定同样的期限,比如3个月、6个月等。那么,法律对试用期期限长短有没有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期限不得乱约定。
从上述情况看,小李的工作期限还未确定,该公司即对其规定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市劳动监察大队提醒,当前,涉及到试用期侵权的案例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法律对试用期不仅有最低工资标准限定而且还有时间长短限定,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而为随意设定,给劳动者设置“试用期陷阱”。
责编: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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