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价格监管,依法打击电动自行车销售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销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价格约谈会,22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参加。
会上,结合《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会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作了相关知识讲解,重点对规范电动自行车价格销售行为进行行政指导,并签订了行政告诫书。
会议指出,电动车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企业责任、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建立完善进货、销售台账,认真开展自查,不得销售或改装不符合产品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作引导消费者误购的虚假宣传。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加大对电动车检查力度,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此次检查重点包括六种行为。
明码标价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哄抬价格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串通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是否存在对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其他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图片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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