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与杨女士为八岁女儿小张在北京某养殖公司驯马师李某处购买马术训练课程,小张在骑马时不慎摔落,后医治无效死亡,张先生与杨女士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6万余元。

童男童女坠亡案(八岁女童骑马坠亡)(1)

原告张先生与杨女士诉称:2014年7月左右,经朋友介绍,原告认识了北京某养殖公司驯马师李某,后为八岁女儿小张购买了马术训练课程。原告在第一次购买的马术课程消费完毕后,在李某的建议下,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匹马在该养殖公司处饲养,打算将来孩子长大后再骑。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杨女士带女儿小张到该公司学习马术课程。小张在李某的带领下骑上马进行训练后,原告杨女士在训练场地附近休息等待。大约十多分钟后,杨女士走进马场发现,女儿已经由李某抱到一旁的地上,昏迷不醒。经询问李某得知,小张在训练过程中从马背上摔落下来,并可能被马踩踏。由于北京某养殖公司没有任何医护人员以及医疗设施,赵女士立即将女儿送往附近的社区医院进行急救,因小张伤势严重,无法治疗,小张转至顺义区医院急救,经顺义区医院诊断认为已经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并出具了病危通知书。5月17日中午12点,小张被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在小张住院过程中,原告经与李某交流得知,该匹马在事发前几天曾多次摔下其他骑马儿童,但李某并未对该马采取任何检查或防护措施。住院两天并进行手术后,小张因特急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顶头皮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事故发生后直至小张去世,北京某养殖公司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亦未向原告询问过伤情进展情况,在救治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过程中,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支付,二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甚至没有向原告及家人赔礼道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395.18元、丧葬费38778元、死亡赔偿金87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等共计1162373.18元。

此案将于2015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顺义法院天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作者:程雪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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