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在户口迁移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畅通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群体的落户通道。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合同等手续落户。
(二)畅通农村留守儿童、老人进城的落户通道。《方案》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提出产权人(购房人)不愿落户的情况下,其农村留守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以进城落户。
(三)畅通社区集体户口的落户通道。一是针对在城镇租房居住时,房屋产权人不同意租住人将户口登记在所租房屋的,租住人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二是针对合法稳定就业但暂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
(四)畅通人才引进的落户通道。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外,同时提供在城镇先落户后择业的落户通道,允许以上人才将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口。
(五)畅通农村籍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通道。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入学时选择是否将户口迁至学校,在毕业时选择将户口迁至入学前原籍地、就(创)业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同时,改革省内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统一网上迁移。
常见户口办理规定
户口登记类
1、如何办理婴儿出生登记落户?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其父(母)亲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对不能完整提供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和社区(驻村)民警核查意见登记户口。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其姓氏和民族可随父或随母或收养人,具体由婴儿父母(收养人)商定,在申请书中明确写出。3-16周岁人员申报户口,由派出所与县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1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户口,由派出所、县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2、收养的子女如何落户?
公民收养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凭养父母的申请、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意见申报户口。
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凭《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申报户口。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3、乡村地区居民如何分户?
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分户应当遵循“一户一址”的原则,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的,允许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3)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含,调查村(居)委会意见);
(4)《居民户口簿》;
(5)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
4、城镇地区人才落户限制。
适用对象::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
落户政策:可先落户后择业,并可在社区集体户或家庭户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5、学生升学进入城镇的户口迁移条件。
适用对象: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含农村学生)。
落户政策:可申请在就读学校所在地集体户落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籍地,并可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3)学校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户口迁移证(入学、转学前为外省户籍学生);
云南户籍学生通过网迁方式办理,不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6、来去自由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适用对象: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
落户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同时,省内学生迁移户口全部通过网上迁移方式办理。
所需材料: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土地、宅基地权属证明;
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不提供第6项材料;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
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4)单位接收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不需提供社区民警调查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就业报到(登记)证。
7、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已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并实际居住的人员。
落户政策: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本人落户时为本人书面申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为共同书面申请。以下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8、放开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未取得产权证明文件并实际居住的人员。
落户政策:房屋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外)祖父母),可申请在未取得产权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9、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拥有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人员。
落户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将其户口登记在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该实际居住的商品住宅地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其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单独立户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但必须登记落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亲信息和联系电话。
10、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同意,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人员。
落户政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所需材料: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4)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11、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人员。
落户政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落户。申请本人落户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的,登记为社区家庭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合法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2、直管公房、单位公房落户条件。
适用对象: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人员。
落户政策: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建部门出具的直管公房权属证明文件、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13、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
适用对象: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人员。
落户政策: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公务员录用批复(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的工作调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调整调令、中央驻滇直属单位的内部调令、法人为迁移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银行流水帐单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3)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变更更正类:
1、如何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的出生日期一律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由申请人提供记载有当事人正确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以及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证明,填写《公民基本信息变更(正)申请表》,经社区民警、户籍民警调查属实的,逐级上报到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2、如何更改姓名?
(1)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持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后予以变更。
(2)成年人更名,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上报审批后予以变更。
(3)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3、如何变更或更正民族?
根据规定,子女的民族成份只能随父或随母进行登记,对确需变更或更正的情形: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公民不再更改民族。凡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市、县(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查,派出所核实上报审批后,方可变更。
证件办理类:
1、如何出具户口证明?
证明公民身份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出具户口证明,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使用户口证明的,凭本人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证件,派出所经查对人口信息属实后给予出具。
2、居民户口簿遗失如何补领?
户主或持证人写出遗失经过和要求补办申请,由派出所给予办理。
3、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办理居民身份证如何收费?
居民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00元;
丢失或损坏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00元;
申领临时身份证,每证10.00元。
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的(证件邮寄到派出所,需到派出所核验指纹后领取),每证收取邮寄费15元(由邮政部门收取)。
5、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如何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拟居住30日以上的,填写《云南省居住证办理登记表》后,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便民利民措施:
1、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机场、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和入住旅馆。
2、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3、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制。一是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户籍业务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对群众业务咨询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按照户籍业务办理规定及时解答、分类办理,对职责以外的做好说明和引导,严禁推诿扯皮。二是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等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和不符合规定的原因。
4、开设绿色通道窗口。要在办证窗口醒目位置张贴或设置标识牌,开设绿色通道。对学生、外出务工返乡等急需用证人员提供15天内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务;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优先办理。此外,市公安局于2013年成立了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和户口证明出具等便民服务事项纳入分中心窗口业务工作,方便市内初、高中在校学生及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5、提供预约服务。户籍窗口实行预约服务制,利用“户政E网办证厅”、“昭通治安”微信公众号业务预约栏目等网上、电话预约服务渠道,减少群众等候时间,并提供周末、节假日预约办理业务服务。群众通过电话或“户政E网办证厅”等网上预约办理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户籍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反馈预约情况,对群众在网上咨询的户籍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6、提供上门服务。社区民警在工作中要主动了解老、弱、病、残、孕及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户籍业务办理需求,本人确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前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的,由社区民警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求转达至户籍窗口,户籍窗口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服务。
7、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一是各级户籍窗口要根据辖区实际,周一至周五视情为群众提供延时服务和错时服务,服务结束时间视群众到窗口时间确定,不得以下班时间为由拒绝群众业务办理诉求,对于当场办结业务确不能当日办结的,应当采取先收件,社区民警上门送证的方式予以办理。二是县级公安机关设置的服务窗口及中心城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双休日其中一天提供半天办公服务;农村派出所户籍窗口,双休日期间遇有赶集日的,全天提供办公服务。各县区要对窗口提供的双休日、节假日、延时、错时等服务举措、时段在窗口醒目位置、村居委会进行张贴公示,让便群众广泛知晓,并采取多种措施宣传。
8、严格落实一站办结、限时办结制。一是全市户籍业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各项户籍业务均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审批、所需资料网上同步流转”的受理流程办理,不需群众持证明材料往返于派出所与市、县区公安局之间,确保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业务只让群众跑一次,户籍窗口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必须落实一次性告知义务。二是及时受理审核审批,严格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要求,准确把握受理条件,规范收集落户资料,切实提高受理合格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层级业务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当场办结;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四是缩短居住证制发工作时间。在现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凭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社保证明、缴税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学生证或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资料齐全的,当天办结。
9、规范群众办事要素材料。在办理户籍业务中,公安机关能够通过公安信息系统(含部门间共享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准确信息(如亲属关系、户口登记注销、户口变动信息、社保信息等),一律不得要求群众额外提供。
10、设立居民身份证自助取证服务点。为方便群众更便捷地领取居民身份证,在昭阳区开展居民身份证24小时自助群众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24小时自助取证服务,预计在今年11月底前投入运行。
11、推广运用“网上户籍室”。7月31日前,省厅“云南省公安机关网上户籍室”将上线运行,各县区要做好“网上户籍室”的全面推广运用,方便群众在网上即可办理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入伍注销户口、购房落户、租房落户、实际就业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迁移证申领、项目变更更正、出租房登记、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13类户籍务。
来源|@昭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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