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一)评定标准

一类保障对象:家庭无劳动力,没有家庭收入或几乎没有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保障对象: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四类保障对象:“通过近年来精准帮扶和自身发展,当前大多数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线”,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此次认定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将这部分对象全面退出保障范围”(摘自两政办发[2017]176号文件)。

(二)不予纳入范围

1、显性“四有”人员:凡家庭或个人有5万元以上消费性车辆、商品房、出资企业、在编财政供养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①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家庭(2017年标准为人均3500元),不准纳入农村低保范围。②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③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家庭。④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⑤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配合调差核实的家庭;⑥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⑦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⑧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⑨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纳入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⑩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范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⑪ 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⑫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三)评定程序

特困供养和低保人员有什么不同(特困供养人员评定标准及程序)(1)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一)评定标准: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评定程序

特困供养和低保人员有什么不同(特困供养人员评定标准及程序)(2)

(三)终止供养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政状况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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