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为债务转让的规定,债务转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且债务是可以转让并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其限定为金钱债务或非金钱债务;第二,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明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如债权人默示则视为不同意代付款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规则,多出现在家人之间,关联公司之间、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供应商之间等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代付款究竟属于债务转让还是债务加入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代付款有债权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代付款有债权吗
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为债务转让的规定,债务转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且债务是可以转让并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其限定为金钱债务或非金钱债务;第二,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权人的同意必须是明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如债权人默示则视为不同意。代付款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规则,多出现在家人之间,关联公司之间、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供应商之间等。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代付款究竟属于债务转让还是债务加入呢?
本案例中:承包方A公司承包了发包方甲的装饰装修工程,乙是A公司建材的供应商之一,A公司因没有收到甲的工程款因此也拖欠了乙的货款。甲、乙、A公司三方先签订了一个欠条,确定了拖欠货款的金额。同时,三方签订了协议一,补充约定了货款由甲代付给乙,并明确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来,三方又签订了协议二,减少了由甲代付给乙的金额。三方对协议中约定的由甲向乙代付货款,究竟是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产生争议。法院认为:
发包方甲、承包方A公司向供应商乙出具欠条以及签订代付的相关协议,究竟属于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应通过协议的文义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表示进行判断。第一,欠条明确了甲和A公司欠乙货款,同天签订的协议一补充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协商内容均为甲和A公司之间以及A公司和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约定将付款责任从A公司转移至甲;第二,协议二是对协议一的补充修改,而且在签订补充协议二的同时,A公司向乙出具了付款委托书,但甲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字,由此可见A公司一直没有从与乙的债务中脱离;第三,A公司从未做出要退出其与乙之间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甲向乙代付货款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特此推荐。
律师提示:
代付款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于本案中的代付款情况十分常见,债务人通常认为,第三人已经同意代为向债权人付款,而且债权人已经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同意由第三人付款,当然的就理解为各方通过此种安排已将付款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了第三人,实践中大部分人持该种观点。因此建议:为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在商事交易中,如果债务人想要通过代付款退出其与债权人的债务,除了需要明确代付的事项之外,需要在协议等文件中明确通过代付来退出债务或转让债务。
一、裁判观点:
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欠条以及多份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直接体现债务转移或者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对于该些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结合协议的文义内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表示加以综合认定。
二、案件基本事实:
甲是建筑装饰工程的发包方,A公司是承包方。乙是A公司承包的该工程建材供应商之一。
2019年1月2日的《欠条》载明:今欠乙货款现金28万元,所欠款项从2019年4月10日起每月支付,一年内付清。如有尾款每月按1分利结算支付(所欠款子每月有本人同意由甲代理支付)。落款处有“A公司”盖章及其代理人“丙”签名。在该落款的下方写有“按2019.1.2签订协议支付”,后有“甲”签名。
2019年1月2日甲、丙、乙及另外3名工头签订《协议一》约定:丙为甲公司装修剩余款分两年内付清,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底,按月支付共计200万元;2020年3月丙与甲结算后,根据结算的尾款分月在第二年内完成支付,但第二年剩下尾款按银行利息1%付给。以上款项由甲代付给乙及另外3名工头,凭丙和工头结算单来甲这里付款。
2019年4月22日甲、丙、乙及另外3名工头签订《协议二》:丙与乙及另外3名工头商议将原定于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底的由甲代付款的金额从200万元变更为80万元,其中甲同意代付给乙的货款为20万元,并约定剩下的货款由丙支付,剩下款项的支付与甲无关。
乙与A公司之间经结算货款总额为307,498元,A公司已向乙支付款项115,000元,甲已向乙支付款项66,800元。
原告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和甲共同支付乙货款1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乙货款125,698元;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乙以货款125,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剩余限额133,2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乙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沪0120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2020)沪01民终12378号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