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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2014年7月,南京市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与南京凯进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凯进公司承包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的景观铺装、景观绿化等施工及保修,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暂定14466770元,实际以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确定。
2、2014年8月,南京凯进公司(甲方)与诚筑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工(含辅材),承包范围为硬质铺装、栏杆安装、土方回填、给排水、小品安装、种植土回填,工程价款暂定4340031元,凯进公司在政府审计价的基础上下浮20.5%与诚筑公司结算。
3、2015年3月13日,诚筑公司(甲方)与张富银(乙方)又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暂定价为1129847.77元,结算以甲方审核并签发的乙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按照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工程款中的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款项,扣除管理费17.5%后执行。原告就涉案工程组织了施工。
4、2017年6月22日,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经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确定,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审定价为17443597.99元,其中景观安装工程(含安装工程和给水工程)为1268882.61元。
双方观点争执:原告张富银诉称,2015年3月13日,张富银从诚筑公司处分包了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中的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现涉案工程早己全部完工,并经政府部门审计结束。涉案工程结算价中安装总价为1172700.65元,给排水总价为96181.96元,工程总价为1268882.61元,扣除管理费17.5%,总价为1046828.15元,目前尚有506828.15元未付。
被告诚筑公司辩称,张富银并未按约完成全部涉案工程,有部分挖土方张富银没有施工,由诚筑公司自行组织施工,相应工程款24000元应予扣除。
南京法院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期景观工程(天环段、轮渡所段)及惠民河泵站景观工程已于2017年6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距今已经三年有余,诚筑公司应当向张富银支付工程款。根据张富银与诚筑公司的合同,诚筑公司应在建设方审定价确定的工程款中的景观照明、监控、音响、给水安装款项,扣除管理费17.5%后执行,而审定价中该部分工程款为1268882.61元,故诚筑公司应向张富银支付工程款1046828.15元。现诚筑公司已经支付张富银54万元,故诚筑公司还应支付张富银506828.15元。诚筑公司抗辩在审定价基础上下浮20.5%后再下浮17.5%,还应扣除其他税、费以及甩项工程款和擅自更换材料的差价款,没有事实依据。
律师总结: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项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胆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
因此,出现甩项工程的,业主可以减免与之相对应的工程款,但是要有相应的证据。如本案中,被告方虽然主张甩项工程减免原告主张的部分工程款,但是没有拿出证据。可见,出现甩项工程,利益相关方要留下痕迹。
一般而言,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这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甩项竣工可能出现的纠纷,也保证了施工的合规性,有利于后续维权事宜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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