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2年12月,胡某驾驶的摩托车A在转弯时突然被盛某驾驶的轿车B撞到,由于冲击力,摩托车A又撞向了王某驾驶的C车,导致胡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及王某无责任。嗣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责方C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的此项诉请。

案例二2013年2月,周某驾驶摩托车A行至交叉路口时,突然被王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B撞到,而后变形拖拉机B又碰撞了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C,造成周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无责任。嗣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要求无责方C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此项诉请。

快处快赔交强险赔偿流程(微课堂小细节造就大不同)(1)

乍一看此两则案例,不免心生疑惑。一者第一个案件中C车车主明明“无责”,为何他的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即使要赔,两个案例也应一视同仁不是?法院怎会作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难不成是其中某位法官断错了?

对此,小编可以很负责告诉您:此两案的审理法官为同一人,而且他判的都没错。啥?在想为何会这样,请耐心往下看。

疑惑一什么叫“无责赔付”

在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有两类: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案例一涉及的正是“无责赔付”制度。所谓“无责赔付”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机动车无任何责任时,保险公司也应按照无责赔偿限额对财产受损者或者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疑惑二“无责”,为何保险公司还要赔

“无责”中的“责”仅仅代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中的“赔偿责任”,就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具体还要看法律规定。“无责赔付”是法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公益性,实现了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目前,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合计12100元。

疑惑三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虽名为“无责”,但并非无条件赔偿,其中有一个细节至关重要,它直接造成了案例一、二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请回看两案中车辆的碰撞脉络图,细细琢磨下。

看完此图,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虽然案例一、二均是三车相撞,但相对于两案原告所驾A车而言, 案例一中无责方的C车与A车发生了碰撞,案例二中则没有碰撞或接触。这里的“碰撞”细节体现的恰恰是法官的裁判思维:即无责赔付的前提要求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即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受害方才可主张无责赔付。

(图文编辑: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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