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宣判(安化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1)

红网时刻6月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蒋益平)5月31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韩某连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该起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安化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连搭乘牌照为湘H92635客运汽车从长沙市汽车西站到安化县城南汽车站,下午4点左右客运汽车行驶至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昆仑加油站附近时,被告人韩某连要求下车,司机贺某解释因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不能在该路段下车,韩某连见司机无意停车,遂走到驾驶室旁用右手抓住方向盘顺时针方向旋转,司机贺某遂紧急刹车将车停稳并随后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连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韩某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几年因为乘客拉扯、殴打驾驶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如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相关惨痛教训,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为此,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修正,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

法官提醒:安全无儿戏,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驾驶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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